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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452 號判決書及98年度少訴字第9 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傷害                  │強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年6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8年4月9日下午5時許   │97年5月28日凌晨1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98年度偵字第3931號    │98年度少偵字第6 號等  │
│及案號    │                      │                      │
├──┬──┼───────────┴───────────┤
│  最│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98年度竹北簡字第452號 │98年度少訴字第9號     │
│  實├──┼───────────┼───────────┤
│  審│判決│98年11月19日          │98年12月4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98年度竹北簡字第452號 │98年度少訴字第9號     │
│  決├──┼───────────┼───────────┤
│    │確定│98年12月11日          │99年4月5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4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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