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健順朱美璘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字第5號

自訴人
威測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薛博仁
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告
黃泰壽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黃泰壽等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本件自訴關於被告黃泰壽部分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20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黃泰壽與同案被告黃毅智、郭義瑋、張廷彰、盧顯融等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偽造文書之犯意,由郭義瑋、張廷彰、盧顯融出面向自訴人佯稱「安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MEMC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唯一代理商,被告黃毅智則詐稱可以較低價格提供所需,並提出偽造之授權文件,共犯刑法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惟於自訴狀中僅泛稱被告黃泰壽係前揭安勁公司董事長,並未具體記載被告黃泰壽究竟參與前揭自訴人所指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何部分犯罪之具體事實,或指出其具體犯罪之時間、處所、情節或足認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之證據方法,其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 條第6 項、第1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