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字第5號
- 自訴人
- 威測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薛博仁
- 代理人
- 龍其祥律師
- 被告
- 黃泰壽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黃泰壽等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本件自訴關於被告黃泰壽部分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20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黃泰壽與同案被告黃毅智、郭義瑋、張廷彰、盧顯融等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偽造文書之犯意,由郭義瑋、張廷彰、盧顯融出面向自訴人佯稱「安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MEMC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唯一代理商,被告黃毅智則詐稱可以較低價格提供所需,並提出偽造之授權文件,共犯刑法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惟於自訴狀中僅泛稱被告黃泰壽係前揭安勁公司董事長,並未具體記載被告黃泰壽究竟參與前揭自訴人所指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何部分犯罪之具體事實,或指出其具體犯罪之時間、處所、情節或足認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之證據方法,其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 條第6 項、第1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