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馮俊郎、蔡欣怡、王子謙
- 被告李彥槿、李建夆、黃聲澤、姜智山、黃豊翔、林雅雯、呂靖為、黃湧鋐、詹鴻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3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槿 選任辯護人 李尚澤律師 被 告 李建夆 選任辯護人 陳端輝律師 被 告 黃聲澤 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被 告 姜智山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黃豊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被 告 林雅雯 選任辯護人 陳偉民律師 被 告 呂靖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被 告 黃湧鋐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張淑美律師 被 告 詹鴻志 郭秋蓮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52號、第2653號、第2654號、第2656號、第2668號、第3271號、第3272號、第3316號、第3317號、第3318號、第3644號、第3828號、第4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彥槿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58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七編號①至編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捌拾顆(驗前純質淨重拾肆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拾肆包(毛重伍拾陸公克,驗前純質淨重肆拾貳點零伍公克)及白色細晶體肆包,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均各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李建夆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3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八編號①至編號㉝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均各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黃聲澤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75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九編號①至編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及甲基安非他命藥丸共叁拾陸顆(淨重分別為捌點叁陸公克、貳點壹壹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肆點伍壹公克、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肆包(驗前純質淨重肆拾叁點伍捌公克)及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均各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姜智山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拾萬捌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玖仟貳佰元與姜智山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姜智山財產連帶抵償之)。 姜智山犯如附表三編號7 、編號17、編號33、編號37、編號46、編號51、編號53、編號54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十編號①至編號⑧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以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聲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元,與黃聲澤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聲澤財產連帶抵償之。 黃豊翔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42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十一編號①至編號㊷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叁包(驗前純質淨重柒拾柒點貳柒公克),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林雅雯、呂靖為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呂靖為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貳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捌仟壹佰元與林雅雯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雅雯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其中壹萬柒仟元與呂靖為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呂靖為財產連帶抵償之)。 林雅雯犯如附表四編號7 、編號8 、編號12、編號17、編號19、編號20、編號23、編號24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十二編號①至編號⑧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以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豊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與黃豊翔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豊翔財產連帶抵償之。 呂靖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均各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豊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與黃豊翔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豊翔財產連帶抵償之。 黃湧鋐犯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十三編號①至編號⑥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以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詹鴻志犯如附表六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十四編號①至編號②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以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磅秤壹台,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叁仟伍佰元,與郭秋蓮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秋蓮財產連帶抵償之。 郭秋蓮犯如附表六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十五編號①至編號②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以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磅秤壹台,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叁仟伍佰元,與詹鴻志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詹鴻志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李彥槿、李建夆、黃聲澤、姜智山、黃豊翔、林雅雯、呂靖為、黃湧鋐、詹鴻志、郭秋蓮均明知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下稱搖頭丸)、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下稱K他命)、硝甲西泮(Nimetazepam ,下稱一粒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轉讓、持有,又李建夆亦明知安非他命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持有,竟分別或共同為下列犯行: (一)李彥槿部分: 1.李彥槿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K他命數量,無償轉讓K他命予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相對人。 2.李彥槿另行起意,並基於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一編號2 至57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一編號2 至57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 至57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 至57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搖頭丸、第三級毒品K他命予附表一編號2 至57所示之相對人。 3.李彥槿另行起意,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搖頭丸、第三級毒品K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99年3 月22日上午10時前之某不詳時間、不詳地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同時取得搖頭丸80顆(驗前純質淨重14.52 公克)、K他命14包(毛重56公克,驗前純質淨重42.05 公克,起訴書誤載為K他命16包,應予更正),而據以持有之。嗣於99年3 月22日上午10時40分許,為警在新竹市○○路624 巷9 號查獲,並扣得上開搖頭丸80顆及K他命14包,始查悉上情。 (二)李建夆部分: 1.李建夆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於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安非他命數量及金額,轉讓安非他命予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相對人。 2.李建夆另行起意,並基於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編號19至33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二編號1 至16、編號19至33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至16、編號19至33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 至16、編號19至33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搖頭丸、第三級毒品K他命、一粒眠予附表二編號1 至16、編號19至33所示之相對人。 (三)黃聲澤部分: 1.黃聲澤單獨或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三編號1 至74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三編號1 至74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 至74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三編號1 至74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自己單獨、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或與姜智山【所涉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詳後(四)所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搖頭丸、第三級毒品K他命予附表三編號1 至74所示之相對人。 2.黃聲澤另行起意,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搖頭丸、甲基安非他命藥丸、第三級毒品K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99年3 月22日中午12時40分前之某不詳時間、不詳地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同時取得搖頭丸、甲基安非他命藥丸共36顆(淨重分別為8.36公克、2.11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4.51公克、0.06公克)及K他命4 包(驗前純質淨重43.58 公克),而據以持有之。嗣於99年3 月22日中午12時40分許,為警在新竹縣新豐鄉○○路○段571 之2 號3 樓查獲,並扣得上開搖頭丸、甲基安非他命藥丸共36顆及K他命4 包,始查悉上情。 (四)姜智山基於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三編號7 、17、33、37、46、51、53、54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三編號7 、17、33、37、46、51、53、54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三編號7 、17、33、37、46、51、53、54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三編號7 、17、33、37、46、51、53、54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與黃聲澤【所涉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詳前(三)1.所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搖頭丸、第三級毒品K他命予附表三編號7 、17、33、37、46、51、53、54所示之相對人。 (五)黃豊翔部分: 1.黃豊翔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一粒眠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於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一粒眠數量,無償轉讓一粒眠予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相對人。 2.黃豊翔另行起意,單獨或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四編號1 至13、編號15至41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四編號1 至13、編號15至41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分別於附表四編號1 至13、編號15至41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四編號1 至13、編號15至41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自己單獨、與林雅雯【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詳後(六)所述】、或與呂靖為【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詳後(七)所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搖頭丸、第三級毒品K他命予附表四編號1 至13、編號15至41所示之相對人。 3.黃豊翔另行起意,並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99年4 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前之某不詳時間、不詳地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同時取得K他命3 包(驗前純質淨重77.27 公克),而據以持有之。嗣於99年4 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同月15日上午9 時55分許,為警在新竹縣新豐鄉○○街94巷17號、新竹縣新豐鄉○○路○段158之1 號前查獲,並扣得上開K他命3包,始查悉上情。 (六)林雅雯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以黃豊翔所持用如附表四編號7 、8 、12、17、19、20、23、24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四編號7 、8 、12、17、19、20、23、24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分別於附表四編號7 、8 、12、17、19、20、23、24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四編號7 、8 、12、17、19、20、23、24所示之K他命數量及金額,與黃豊翔【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詳前(五)2.所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予附表四編號7 、8 、12、17、19、20、23、24所示之相對人。 (七)呂靖為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以其所持用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四編號22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於附表四編號22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四編號22所示之K他命數量及金額,與黃豊翔【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詳前(五)2.所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予附表四編號22所示之相對人。 (八)黃湧鋐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五編號1 至6 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五編號1 至6 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五編號1 至6 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五編號1 至6 所示之K他命數量及金額,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予附表五編號1 至6 所示之相對人。 (九)詹鴻志、郭秋蓮係夫妻,二人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以詹鴻志所持用如附表六編號1 至2 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六編號1 至2 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分別於附表六編號1 至2 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六編號1 至2 所示之K他命數量及金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予附表六編號1 至2 所示之相對人。 二、本件經檢警對相關處所實施搜索及拘提後,先後於下列時間地點查獲李彥槿等人,並扣得下列相關證物: (一)於99年3 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段329 巷2 號拘提李彥槿到案,並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新竹市○○路624 巷9 號扣得搖頭丸80顆及K他命14包【重量詳如前一、(一)3.所述】、白色細晶體4 包、與本案無關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各含SIM 卡1 張)等物。 (二)於99年3 月22日下午5 時15分許,在新竹市○○路○ 段26 1 巷14弄13號拘提李建夆到案,並當場扣得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各含SIM 卡1 張、分裝袋2 包、與本案無關之K他命2 包(毛重1.29公克)、K盤1 組等物。 (三)於99年3 月22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路○ 段571 之2 號3 樓拘提黃聲澤到案,並當場扣得搖頭丸 、甲基安非他命藥丸共36顆、K他命4 包【重量詳如前一、(三)2.所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與本案無關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分裝袋2 包等物。 (四)於99年4 月14日下午5 時35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鳳坑村坑子口597 之2 號拘提姜智山到案,並當場扣得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等物。 (五)於99年4 月14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街94巷17號拘提黃豊翔、林雅雯到案,並當場扣得黃豊翔持有之K他命2 包(重量詳如前一、(五)3.所述)、與本案無關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K盤1 組,另於同月15日上午9 時55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路○ 段158 之1 號前扣得黃豊翔持有之K他命 1 包(重量詳如前一、(五)3.所述)等物。 (六)於99年3 月24日晚上11時5 分許,在新竹市○○路與中正路口拘提黃湧鋐到案,並當場扣得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與本案無關之序號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等物。 (七)於99年4 月13日下午1 時20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379 巷148 之7 號拘提詹鴻志到案,並當場扣得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磅秤1 台、與本案無關之K他命1 包(毛重0.49公克,驗前純質淨重0.1 公克)、K盤1 組、分裝袋1 包等物。 (八)於99年4 月13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388 號拘提郭秋蓮到案,並當場扣得與本案無關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等物。 三、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二三岸巡大隊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原記載被告黃聲澤之販賣地點為新竹縣新豐鄉○○路○ 段571 號附近,惟經公訴人於10 0 年11月29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更正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所載地點,為「新竹縣新豐鄉紅毛港某處」(見本院卷二第208 頁背面);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7原記載被告黃聲澤、姜智山之販賣數量及金額為1 小包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經公訴人於100 年4 月29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7所載販賣數量及金額,為「兩小包600 元」(見本院卷二第176 頁),合先敘明。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又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第255 條至第260 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第270 條分別定有明文。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4至26原認被告黃豊翔就此部分尚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然經公訴人於100 年11月23日具狀撤回此部分之起訴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11月24日竹檢家實100 蒞5347字第034821號函暨所附之100 年度蒞字第5347號撤回起訴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89 頁至第190 頁),是本院就此部分自不得為審理論究,附此敘明。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彥槿、李建夆、黃聲澤、姜智山、黃豊翔、林雅雯、呂靖為、黃湧鋐、詹鴻志、郭秋蓮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相關證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暨其他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人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前述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一)部分,業據被告李彥槿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73 頁至第186 頁、第193 頁至第266 頁),核與證人鄭夙芳、吳志威、連梓皓、許文燊、劉俊良、胡鎧元、羅盛興、黃正皓、廖珮妤、張量鈞、曾光韡、梁鈞奇、張峻榕、劉俊廷、朱彥興、黃丁輝、彭賢辰、林江泓、郭意君、陳柏欣、劉至祥、劉宥韋、郭建彬、彭俞瑋、羅子郁、楊盛明、邱世龍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2653號【下稱偵字第2653號】卷第146 頁至第147 頁、第149 頁至第150 頁、第152 頁至第154 頁、第161 頁至第162 頁、第165 頁至第166 頁、第169 頁至第170 頁、第172 頁至第174 頁、第177 頁至第178 頁、第180 頁至第181 頁、第184 頁至第185 頁、第187 頁至第188 頁、第191 頁至第192 頁、第194 頁至第196 頁、第199 頁至第200 頁、第202 頁至第204 頁、第207 頁至第208 頁、第210 頁至第211 頁、第214 頁至第215 頁、第217 頁、第220 頁至第221 頁、第230 頁至第232 頁、第235 頁至第236 頁、第238 頁至第240 頁、第243 頁至第245 頁、第247 頁至第249 頁、第252 頁至第254 頁、第256 頁至第260 頁、第263 頁至第264 頁、第266 頁至第269 頁、第272 頁至第273 頁、第275 頁至第277 頁、第280 頁至第281 頁、第283 頁至第284 頁、第287 頁至第288 頁、第299 頁至第300 頁、第303 頁至第304 頁、第306 頁至第308 頁、第311 頁至第312 頁、第314 頁至第315 頁、第318 頁至第319 頁、第321 頁、第324 頁至第325 頁、第327 頁至第328 頁、第331 頁至第332 頁、第334 頁至第336 頁、第339 頁至第340 頁、第342 頁至第343 頁、第346 頁至第347 頁、第349 頁至第351 頁、第356 頁至第357 頁、第429 頁至第430 頁、第433 頁至第434 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照片15張附卷可憑(見偵字第2653號卷第28頁至第32頁、第36頁至第43頁)。另扣案之藥錠80顆經送鑑驗結果(驗前純質淨重14.52 公克),含有搖頭丸成分;扣案之白色細晶體14包經送鑑驗結果(驗前純質淨重42.05 公克),亦含有K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4 月19日刑鑑字第0990041732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見偵字第2653號卷第126 頁)。再被告李彥槿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問:販賣K他命、搖頭丸,你總共獲利多少錢?)我沒有詳細去算,但我之前欠的20、30萬元的賭債已經還掉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4 頁背面),堪認被告李彥槿販賣毒品,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一節,應可認定。 (二)事實欄一、(二)部分,業據被告李建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73 頁至第186 頁、第193 頁至第266 頁),核與證人楊清源、葉輔源、朱靜怡、徐佩、楊連竹、陳文章、陳盈宏、戴建瑜、曾國全、徐偉峻、黃郁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2652號【下稱偵字第2652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第80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4頁、第87頁至第88頁、第90頁至第91頁、第94頁至第95頁、第97頁至第98頁、第101 頁至第102 頁、第104 頁至第109 頁、第112 頁至第113 頁、第115 頁至第116 頁、第119 頁至第120 頁、第122 頁至第123 頁、第126 頁至第127 頁、第129 頁至第135 頁、第138 頁至第139 頁、第141 頁至第148 頁、第151 頁至第152 頁、第237 頁至第239 頁、第242 頁至第243 頁、第245 頁至第246 頁、第253 頁至第254 頁、第256 頁至第265 頁、第267 頁至第269 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照片8 張附卷可憑(見偵字第2652號卷第27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36頁),此外,復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各含SIM 卡1 張)等物扣案可佐。另扣案之白色細晶體2 包經送鑑驗結果(毛重1.29公克),含有K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4 月19日刑鑑字第0990041732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見偵字第2653號卷第126 頁)。再被告李建夆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問:你販毒賺多少錢?)我沒有仔細算過多少錢,我賺來的錢,因為後來我自己也有施用K他命,所以都花在這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8頁背面),堪認被告李建夆販賣毒品,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一節,應可認定。 (三)事實欄一、(三)、(四)部分,業據被告黃聲澤、姜智山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93 頁至第266 頁),核與證人詹傑翔、徐列志、彭成祥、劉純秀、陳政雄、林子敬、徐彬斌、游智煌、許世宏、徐榕瞬、林文亮、蘇煜坤、許志豪、陳珮琴、彭志雄、羅秉丞、王蓮艦、鄭翔瀚、呂宗茂、曾景壕、戴立恭、彭仲甫、陳珈荃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2654號【下稱偵字第2654號】卷第119 頁至第128 頁、第132 頁至第135 頁、第137 頁至第139 頁、第142 頁至第143 頁、第145 頁至第146 頁、第149 頁至第150 頁、第152 頁至第155 頁、第159 頁至第161 頁、第163 頁至第165 頁、第168 頁至第169 頁、第171 頁至第173 頁、第176 頁至第177 頁、第179 頁至第182 頁、第185 頁至第187 頁、第189 頁、第192 頁至第193 頁、第195 頁至第197 頁、第200 頁至第201 頁、第203 頁至第207 頁、第211 頁至第214 頁、第216 頁至第217 頁、第220 頁至第221 頁、第223 頁至第225 頁、第229 頁至第230 頁、第232 頁至第234 頁、第237 頁至第238 頁、第240 頁至第241 頁、第244 頁至第245 頁、第247 頁至第248 頁、第252 頁至第253 頁、第255 頁至第261 頁、第265 頁至第267 頁、第269 頁至第271 頁、第274 頁至第275 頁、第277 頁至第278 頁、第281 頁至第282 頁、第284 頁至第285 頁、第288 頁至第290 頁、第292 頁至第294 頁、第299 頁至第301 頁、第318 頁至第320 頁、第323 頁至第325 頁、第327 頁至第328 頁、第331 頁至第332 頁、本院卷二第204 頁至第208 頁),且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彥槿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99年度偵字第3644號【下稱偵字第3644號】卷第13頁、第28頁背面、第37頁、本院卷二第204 頁至第208 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照片16張附卷可憑(見偵字第2654號卷第34頁至第38頁、第41頁至第48頁),此外,復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各含SIM 卡1 張)等物扣案可佐。另扣案之藥錠36顆共計2 種型態,①紫色圓形藥錠(總淨重2.11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取樣0.23公克,驗餘淨重1.88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②粉紅色圓形藥錠(總淨重8.3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取樣0.28公克,驗餘淨重8.08公克),含有搖頭丸成分;扣案之白色細晶體4 包(毛重48.82 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取樣0.14公克,驗前純質淨重43.58 公克),含有K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4 月14日刑鑑字第0990039591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見偵字第2654號卷第359 頁至第360 頁),又扣案之藥錠36顆再次送驗,①紫色圓形藥錠經送鑑驗結果(取樣0.26公克,驗前純質淨重0.06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②粉紅色圓形藥錠經送鑑驗結果(取樣0.29公克,驗前純質淨重4.51公克),含有搖頭丸成分,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1 月17日刑鑑字第0990181511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70 頁)。再被告黃聲澤、姜智山於本院審理時時自承:「(問:為何販賣K他命、搖頭丸?)因為當時我有施用毒品的習慣,原本我有工作,但薪資不多,因為販賣K他命、搖頭丸可以供我每天施用毒品的花費」、「(問:為何在98年7 、8 月間還有販賣毒品?)當時工作板模停工,沒有工作、沒有錢,就碰到黃聲澤,我與他是以前的同學,黃聲澤跟我說有這種方式賺錢,我就用這方式賺一點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0頁背面、本院卷二第256 頁),堪認被告黃聲澤、姜智山販賣毒品,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一節,應可認定。 (四)事實欄一、(五)、(六)、(七)部分,業據被告黃豊翔、林雅雯、呂靖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93 頁至第266 頁),核與證人呂紹正、劉宋樟、古文佳、劉昌正、陳家葳、蕭羽桓、證人即被告呂靖為(針對被告黃豊翔、林雅雯之證詞)、證人陳珈荃、曾俊強、林燕萍、林維純、王瑞璽、曾國全、陳詠翔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3316號【下稱偵字第3316號】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82頁至第83頁、第86頁至第87頁、第89頁至第90頁、第93頁至第94頁、第96頁至第99頁、第102 頁至第103 頁、第105 頁至第107 頁、第111 頁至第112 頁、第114 頁至第118 頁、第122 頁至第125 頁、第138 頁至第140 頁、第145 頁至第146 頁、第148 頁至第149 頁、第152 頁至第153 頁、第155 頁至第158 頁、第162 頁至第163 頁、第165 頁至第166 頁、第169 頁至第171 頁、第173 頁至第174 頁、第177 頁至第179 頁、第181 頁至第182 頁、第185 頁至第187 頁、第189 頁至第190 頁、第193 頁至第195 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9年4 月14日11時2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9年4 月15日9 時55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照片4 張、98年12月25日黃豊翔、呂靖為至許家誠、許家榮位於新竹市○○路○ 段342之1 號交易毒品現場照片6 張、搜索目標現場勘查照片6 張附卷可憑(見偵字第3316號卷第28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40頁、偵字第3644號卷第343 頁至第345 頁、99年度偵字第4114號【下稱偵字第4114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另扣案之白色細晶體3 包(毛重共90.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取樣0.29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77.27 公克),含有K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5 月6 日刑鑑字第0990051735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見偵字第3316號卷第206 頁至第208 頁)。再被告黃豊翔、林雅雯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問:販賣K他命、搖頭丸獲利多少?)不清楚,就是可以提供我施用毒品、日常生活費」、「(問:你幫黃豊翔販賣毒品,所得到的利益,是否有使用在日常生活費用?)有,我拿到的價額會交給黃豊翔,日常生活費用是黃豊翔在付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7 頁至第258 頁),堪認被告黃豊翔、林雅雯、呂靖為販賣毒品,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一節,應可認定。 (五)事實欄一、(八)部分,業據被告黃湧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73 頁至第186 頁、第193 頁至第266 頁),核與證人彭彥淳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3644號卷第254 頁至第261 頁),且經證人即被告李建夆於偵訊時證述屬實(見偵字第2652號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字第2653號卷第441 頁至第443 頁),並有海巡署第二三岸巡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監察內容各1 份、現場照片4 張附卷可憑(見99年度偵字第2656號【下稱偵字第2656號】卷第36頁至第39頁、第41頁至第42頁、偵字第3644卷第264 頁至第265 頁),此外,復有被告黃湧鋐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扣案可佐。再被告黃湧鋐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問:檢方起訴你的這六次販賣部分是否有賺錢?)有的」、「(問:編號1 部分,你購入成本多少?)我購入的成本100 公克2 萬6000元,我販賣100 公克27000 元,起訴書記載2700元是錯的。編號二的部分也是1 克買入260 ,我賣出270 元,編號三的部分我是買250 元一克,賣出260 元,一樣是賺10元,編號4 部分因為當時缺貨,所以我是買49000 元,賣50000 元,編號5 也是一樣,編號六,進價是54000 元,賣55000 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0頁),堪認被告黃湧鋐販賣毒品,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一節,應可認定。 (六)事實欄一、(九)部分,業據被告詹鴻志、郭秋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73 頁至第186 頁、第193 頁至第266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李彥槿、黃聲澤於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2653號卷第81頁至第88頁、第93之2 頁至第93之6 頁、偵字第2654號卷第64頁至第85頁、第89頁至第96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9年4 月13日13時2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9年4 月13日14時1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照片6 張附卷可憑(偵字第3644卷第316 頁至第329 頁),此外,復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扣案可佐。再被告詹鴻志、郭秋蓮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問:販賣毒品獲利多少?)1 萬多元」、「(問:販賣毒品的獲利,用途為何?)日常生活花費,並沒有付在我的負債中」、「(問:販賣毒品的獲利,用途為何?)同詹鴻志所言」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9 頁),堪認被告詹鴻志、郭秋蓮販賣毒品,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一節,應可認定。 (七)此外,復有電信使用者查詢資料、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扣案物品照片18張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21 頁至第238 頁、外放卷)。綜上,足以認定被告十人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十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李彥槿、李建夆、黃聲澤、姜智山、黃湧鋐、詹鴻志、郭秋蓮於98年11月19日前所為之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有關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第4 條第3 項有關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第17條有關減輕其刑等規定,業於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6 個月即98年11月20日施行,茲就比較情形分述如下: 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之規定,修正前係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就罰金刑部分由修正前之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自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法定本刑之規定,修正前係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就罰金刑部分由修正前之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自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有關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前規定「犯第4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5 條第1 項至第4 項前段、第6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7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8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可知依修正前之規定,僅於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破獲者,始可減輕其刑,然依修正後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被告如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即可減輕其刑,則在被告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且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之情形,自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⑷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本件被告李彥槿、李建夆、黃聲澤、姜智山、黃湧鋐、詹鴻志、郭秋蓮於98年11月19日前所為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及轉讓第三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得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減刑規定,故修正後之規定整體而論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 (二)按安非他命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然其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則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轉讓安非他命部分之行為,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8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罪名: ⒈核被告李彥槿就附表一編號11、12、13、41、42、50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4 、9 、49、53、54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 、3 、5 至8 、10、14至40、43至48、51、52、55至57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58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其因販賣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核被告李建夆就附表二編號26、30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1 至16、19至25、27至29、31至33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部分,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其因販賣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轉讓安非他命前之持有行為與之後的轉讓行為,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行為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公訴意旨原認被告李建夆上開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尚有未洽,惟因起訴之基礎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⒊核被告黃聲澤就附表三編號45、46、49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三編號70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三編號1 至44、47、48、50至69、71至74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三編號75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其因販賣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⒋核被告姜智山就附表三編號46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三編號7 、17、33、37、51、53、54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因販賣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⒌核被告黃豊翔就附表四編號2 、13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四編號25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四編號1 、3 至12、15至24、26至41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四編號14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四編號42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其因販賣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然觀諸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暨附表四業已記載被告黃豊翔涉犯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罪情節,是應認檢察官業已起訴此部分事實,僅係法條漏載,且此亦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踐行告知程序,併予敘明。 ⒍核被告林雅雯就附表四編號7 、8 、12、17、19、20、23、24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⒎核被告呂靖為就附表四編號22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⒏核被告黃湧鋐就附表五編號1 至6 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⒐核被告詹鴻志就附表六編號1 、2 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⒑核被告郭秋蓮就附表六編號1 、2 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四)共同正犯: ⒈按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罪行為為判斷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且聯絡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部分行為,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負共同販賣毒品罪責。查被告林雅雯於附表四編號7 、8 、12、17、19、20、23、24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第三級毒品予購買毒品者,並收取價金;被告呂靖為於附表四編號22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第三級毒品予購買毒品者,並收取價金,被告林雅雯、呂靖為二人所為即係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該當於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共同正犯,應屬明確。公訴意旨認被告林雅雯、呂靖為二人均係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幫助犯,尚有未洽,惟因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幫助犯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此與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574號判例所指「檢察官以教唆犯起訴,而法院認為正犯或從犯者,即應變更檢察官所引適用法條」之情形,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此部分尚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⒉被告黃聲澤之辯護人為被告黃聲澤之利益辯稱:被告黃聲澤就附表三編號1 、7 、17、33、37、46、51、53、54所示部分應僅成立幫助犯等語。惟查:被告黃聲澤就附表三編號1 、7 、33、37、46所示部分,有與購買毒品者就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及金額聯絡並達成合意之行為,另就附表三編號17、51、53、54所示部分,亦有與購買毒品者就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種類、數量及金額聯絡並達成合意之行為等情,業據被告黃聲澤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50 頁、第153 頁、第194 頁背面至第195 頁、第197 頁背面至第200 頁),且經證人即被告李彥槿證述屬實(見本院卷二第206 頁至第207 頁),是被告黃聲澤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被告姜智山從事販賣毒品之犯罪行為,竟仍實際參與聯絡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及金額之行為,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被告姜智山就附表三編號1 、7 、17、33、37、46、51、53、54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非單純基於幫助犯意且參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之幫助犯可得論擬。是被告黃聲澤之辯護人辯稱被告黃聲澤就附表三編號1 、7 、17、33、37、46、51、53、54所示部分應僅成立幫助犯乙節,尚非可取。 ⒊被告黃聲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附表三編號1 所示部分、被告黃聲澤與姜智山就附表三編號7 、17、33、37、46、51、53、54所示部分;被告黃豊翔與林雅雯就附表四編號7 、8 、12、17、19、20、23、24所示部分;被告黃豊翔與呂靖為就附表四編號22所示部分;被告詹鴻志、郭秋蓮就附表六編號1 、2 所示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五)想像競合犯: 被告李彥槿就附表一編號4 、9 、49、53、54所示部分;被告黃聲澤就附表三編號70所示部分;被告黃豊翔就附表四編號25所示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另被告李彥槿就附表一編號58所示部分;被告黃聲澤就附表三編號75所示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六)數罪併罰: 被告李彥槿先後所犯上開58罪間;被告李建夆先後所犯上開33罪間;被告黃聲澤先後所犯上開75罪間;被告姜智山先後所犯上開8 罪間;被告黃豊翔先後所犯上開42罪間;被告林雅雯先後所犯上開8 罪間;被告黃湧鋐先後所犯上開6 罪間;被告詹鴻志先後所犯上開2 罪間;被告郭秋蓮先後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地點亦均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減刑事由: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其中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6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自白乃指於刑事追訴機關發覺其犯行後,自動供述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而言,至被告縱同時另有主張或辯解,乃其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91號判決意旨可為參照)。查被告十人就上開販賣、轉讓毒品之犯行,於偵查暨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有各該筆錄在卷為憑,本院認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各應依法減輕其刑。又被告李建夆就附表二編號17、18所為之轉讓禁藥犯行,則因藥事法無轉讓禁藥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之餘地,爰不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八)刑法第59條之酌減事由: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資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各人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李彥槿、李建夆、黃聲澤、姜智山、黃豊翔、林雅雯、呂靖為、黃湧鋐、詹鴻志、郭秋蓮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戕害國民健康,助長施用毒品惡習,其行為雖實屬不該,惟被告姜智山、林雅雯、呂靖為、黃湧鋐、詹鴻志、郭秋蓮經認定販賣毒品次數各僅有8 次、8 次、1 次、6 次、2 次、2 次,對象亦僅為6 人、4 人、1 人、1 人、2 人,又被告李彥槿、李建夆、黃聲澤、黃豊翔經認定販賣、轉讓毒品雖有57次、33次、74次、41次,然對象為27人、11人、24人、15人,且渠等販賣毒品數量及獲利非鉅,所為均係小額交易,應係毒品交易之下游,其等惡性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多所差異,對於他人及國家社會侵害之程度非屬重大,又被告十人於偵查時業均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自白,態度良好,對於「妥速審判法」所要求之促進訴訟功能頗有助益,是本院認被告十人犯罪情節與其所犯法定刑相較,實有「情輕法重」之憾,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 號解釋之意旨,並依被告十人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本院審酌再三,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因而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李彥槿所為之56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李建夆所為之31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黃聲澤所為之74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姜智山所為之8 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黃豊翔所為之40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林雅雯所為之8 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呂靖為所為之1 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黃湧鋐所為之6 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詹鴻志所為之2 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郭秋蓮所為之2 次販賣毒品犯行,均遞減輕其刑。 (九)量刑: ⒈爰審酌被告十人正值青壯,本應思憑己力謀生,竟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如無物,欠缺法治觀念,意圖營利而販賣毒品,或轉讓毒品供他人施用,所為販賣、轉讓毒品行為將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而毒品戕害吸食者之身心甚鉅,被告李彥槿、黃聲澤、黃豊翔卻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搖頭丸或第三級毒品K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流通,實值非難,惟念被告十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李彥槿前有餐飲業、車床、資源回收等工作經歷,曾參與新竹縣竹北市長青環保志工協進會之志工服務,且其祖母有輕度肢體障礙;被告李建夆前有玻璃廠、水電等工作經歷;被告黃聲澤現為台寶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部技術員;被告姜智山現任職於東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且其父於97年間過世;被告黃豊翔有正當之工作;被告林雅雯曾在日盛節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現為全家便利商店門市職員;被告呂靖為現在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被告黃湧鋐前有餐飲業、鐵工、紡織廠等工作經歷,現為政通國際有限公司送貨員,且其有150 餘萬之債務尚未清償;被告詹鴻志現從事司機之工作,且其有14餘萬之債務尚未清償;被告郭秋蓮曾有檳榔攤等工作經歷,且其有子女尚待扶養,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李彥槿、李建夆、黃聲澤、姜智山、黃豊翔、林雅雯、黃湧鋐、詹鴻志、郭秋蓮等九人如附表七至十五所示之刑,並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量處被告呂靖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⒉被告姜智山、林雅雯、呂靖為、黃湧鋐、詹鴻志、郭秋蓮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按,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5 年,以勵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並使被告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等考量,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等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姜智山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下稱政府機關等團體),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林雅雯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5 萬元,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等團體,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呂靖為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等團體,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黃湧鋐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等團體,提供180 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詹鴻志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等團體,提供150 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郭秋蓮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5 萬元,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等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復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 (十)沒收: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被查獲而與本案有關之全部毒品而言;至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規定,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所稱「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則係指查獲毒品以外之其他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而言,並不包括前揭查獲之毒品,縱該查獲之毒品係供被告犯罪所用或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30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另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號、第727 號、第7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但因其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仍以沒收物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依該規定予以沒收。而上開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18號、第2670號、第274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次按,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是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如為現金者,應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惟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97 號判決意旨可供參酌)。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不得為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492號判決參照)。再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因彼等就該沒收之物,應共同負責,且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自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查扣案之被告李彥槿持有之搖頭丸80顆(驗前純質淨重14.52 公克)、被告黃聲澤持有之搖頭丸及甲基安非他命藥丸共36顆(淨重分別為8.36公克、2.11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4.51公克、0.06公克),均屬查獲且與本案被告李彥槿、黃聲澤犯行有關之毒品,揆諸上開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被告李彥槿持有之K他命14包(毛重56公克,驗前純質淨重42.05 公克)、被告黃聲澤持有之K他命4 包(驗前純質淨重43.58 公克)、被告黃豊翔持有之K他命3 包(驗前純質淨重77.27 公克),其驗前總純質淨重均已逾20公克而構成犯罪,依前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⒋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各含SIM 卡1 張),為被告李彥槿所有,且係供其交易毒品聯絡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李彥槿供承在卷(見偵字第3644號卷第18頁背面、本院卷二第137 頁);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為被告李建夆所有,且係供其交易毒品聯絡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李建夆供承在卷(見偵字第3644號卷第122 頁背面、本院卷二第130 頁、第180 頁);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為被告黃聲澤、姜智山所有,且係供其等單獨或共同交易毒品聯絡所用之物,業經被告黃聲澤、姜智山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43 頁、第163 頁背面、第179 頁背面、第182 頁);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各含SIM 卡1 張),為被告黃豊翔、林雅雯、呂靖為所有,且係供其等單獨或共同交易毒品聯絡所用之物,業經被告黃豊翔、林雅雯、呂靖為供承在卷(見偵字第4114號卷第1 頁至第2 頁、本院卷二第181 頁背面、第258 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及因責任共同之故,於個別正犯判決主文項下各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連帶追徵其價額。 ⒌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各含SIM 卡1 張),為被告李建夆所有,且係供其交易毒品聯絡所用之物,又扣案之分裝袋2 包,為被告李建夆所有,且係供其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李建夆供承在卷(見偵字第3644號卷第122 頁背面、本院卷二第130 頁、第180 頁);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各含SIM 卡1 張),為被告黃聲澤、姜智山所有,且係供其等單獨或共同交易毒品聯絡所用之物,業經被告黃聲澤、姜智山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43 頁、第163 頁背面、第179 頁背面、第182 頁);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為被告黃湧鋐所有,且係供其交易毒品聯絡所用之物,業經被告黃湧鋐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80 頁背面);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為被告詹鴻志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郭秋蓮共同交易毒品聯絡所用之物,又扣案之磅秤1 台,為被告詹鴻志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郭秋蓮共同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詹鴻志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81 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及因責任共同之故,於個別正犯判決主文項下各別宣告沒收,且因業經扣案,即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⒍扣案之白色細晶體4 包,為被告李彥槿所有,且係供其如附表一編號58所示持有毒品犯行時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李彥槿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79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沒收之。又上開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亦係被告李建夆轉讓禁藥犯行時所用之物,按法律之適用應一體適用,不得分割適用,既論以被告李建夆違反藥事法之轉讓禁藥罪,則關於沒收部分,因藥事法別無規定,即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該罪之判決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⒎犯罪所得之財物部分: 被告李彥槿於附表一編號2 至57所示56次販賣毒品實際所得共計68,600元;被告李建夆於附表二編號1 至16、19至33所示31次販賣毒品實際所得共計45,600元;被告黃聲澤於附表三編號1 至6 、8 至16、18至32、34至36、38至45、47至50、52、55至74所示66次販賣毒品實際所得共計91,600元;被告黃豊翔於附表四編號1 至6 、9 至11、13、15、16、18、21、25至41所示31次販賣毒品實際所得共計49,220元;被告黃湧鋐於附表五編號1 至6 所示6 次販賣毒品實際所得共計316,000 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被告黃聲澤、姜智山於附表三編號7 、17、33、37、46、51、53、54所示8 次共同販賣毒品實際所得共計9,200 元;被告黃豊翔、林雅雯於附表四編號7 、8 、12、17、19、20、23、24所示8 次共同販賣毒品實際所得共計8,100 元;被告黃豊翔、呂靖為於附表四編號22所示1 次共同販賣毒品實際所得17,000元;被告詹鴻志、郭秋蓮於附表六編號1 、2 所示2 次共同販賣毒品實際所得共計153,500 元,雖未據扣案,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及共犯連帶之理論,予以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⒏至其餘扣案之物,雖分屬被告李彥槿、李建夆、黃聲澤、黃豊翔、黃湧鋐、詹鴻志、郭秋蓮所有,然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行有關,且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2 項、第5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李彥槿部分 ┌─┬───┬───┬───────┬────────┬──────┬──┐ │編│相對人│行動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備註│ │號│ │電話 │ │ │量及金額 │ │ ├─┼───┼───┼───────┼────────┼──────┼──┤ │1 │鄭夙芳│0917- │98年7月28日10 │新竹市○○路○ 段│無償轉讓K他│轉讓│ │ │ │470870│時許 │177號經國豔大樓 │命2 包 │ │ │ │ │ │ │ │ │ │ ├─┼───┼───┼───────┼────────┼──────┼──┤ │2 │吳志威│0917- │98年7 月16日20│新竹市○○路清心│K他命1 包,│販賣│ │ │ │470870│時許(起訴書誤│福全飲料店 │300 元 │ │ │ │ │ │載為17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3 │連梓皓│0981- │98年9月28日20 │新竹市○○街某運│K他命1 包,│ │ │ │ │432342│時許 │動彩券行附近 │500 元 │ │ ├─┼───┼───┼───────┼────────┼──────┤ │ │4 │許文燊│0917- │98年6月20日4時│新竹市棒球場附近│搖頭丸10顆,│ │ │ │ │470870│許 │ │3,000元; │ │ │ │ │ │ │ │K他命15包,│ │ │ │ │ │ │ │4,500元 │ │ ├─┼───┼───┼───────┼────────┼──────┤ │ │5 │同上 │0917- │98年6月24日23 │新竹市新竹女中對│K他命5 公克│ │ │ │ │470870│時許 │面 │,1,800 元 │ │ ├─┼───┼───┼───────┼────────┼──────┤ │ │6 │同上 │0917- │98年7月10日20 │新竹市○○路○ 段│K他命0.4 公│ │ │ │ │470870│時許 │177 號經國豔大樓│克,300 元 │ │ │ │ │ │ │ │ │ │ ├─┼───┼───┼───────┼────────┼──────┤ │ │7 │劉俊良│0981- │98年10月24日0 │新竹市○○路37號│K他命2 包,│ │ │ │ │432342│時許 │12樓 │400元 │ │ ├─┼───┼───┼───────┼────────┼──────┤ │ │8 │胡鎧元│0981- │98年4月間某日 │新竹市○○路月亮│K他命12公克│ │ │ │ │432342│ │舞廳 │,4,000 元 │ │ ├─┼───┼───┼───────┼────────┼──────┤ │ │9 │羅盛興│0981- │98年11月9 日23│新竹市○○路月亮│搖頭丸1 顆,│ │ │ │ │432342│時15分許 │舞廳對面便利商店│600 元(起訴│ │ │ │ │ │ │ │書誤載為500 │ │ │ │ │ │ │ │元,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 │K他命1 包,│ │ │ │ │ │ │ │500元 │ │ ├─┼───┼───┼───────┼────────┼──────┤ │ │10│黃正皓│0917- │98年6月14日20 │新竹市○○路○ 段│K他命1 包,│ │ │ │ │470870│時許 │思夢樂店前 │500 元 │ │ ├─┼───┼───┼───────┼────────┼──────┤ │ │11│廖珮妤│0917- │98年7月18日1時│新竹市○○路月亮│搖頭丸6 顆,│ │ │ │ │470870│1 分許 │舞廳附近便利商店│3,000元 │ │ ├─┼───┼───┼───────┼────────┼──────┤ │ │12│同上 │0981- │98年8月18日0時│新竹市○○路某便│搖頭丸3顆, │ │ │ │ │432342│許 │利商店前 │1,500元 │ │ ├─┼───┼───┼───────┼────────┼──────┤ │ │13│同上 │0981- │98年8月21日0時│同上 │搖頭丸2顆, │ │ │ │ │432342│9分許(起訴書 │ │1,000元 │ │ │ │ │ │誤載為8 月20日│ │ │ │ │ │ │ │23時許,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14│張量鈞│0981- │98年11月19日19│新竹市○○街附近│K他命2 包,│ │ │ │ │432342│時許 │ │1,000元 │ │ ├─┼───┼───┼───────┼────────┼──────┤ │ │15│曾光韡│0917- │98年7月22日23 │新竹市○○街棒球│K他命1 包,│ │ │ │ │470870│時許 │場對面 │400 元 │ │ ├─┼───┼───┼───────┼────────┼──────┤ │ │16│同上 │0981- │98年9月28日23 │新竹市○○街棒球│K他命2 包,│ │ │ │ │432342│時17分許(起訴│場附近彩券行 │900 元 │ │ │ │ │ │書誤載為22時許│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17│梁鈞奇│0981- │98年9月30日20 │新竹市○○路萊爾│K他命1 包(│ │ │ │ │432342│時許 │富便利商店前 │約0.5 公克)│ │ │ │ │ │ │ │,500 元 │ │ ├─┼───┼───┼───────┼────────┼──────┤ │ │18│張峻榕│0917- │98年7月3日19時│新竹市○○街棒球│K他命5 公克│ │ │ │ │470870│許 │場前 │,2,000元 │ │ ├─┼───┼───┼───────┼────────┼──────┤ │ │19│同上 │0981- │98年8月18日19 │同上 │K他命5 公克│ │ │ │ │432342│時40分許(起訴│ │,2,000元 │ │ │ │ │ │書誤載為8 月19│ │ │ │ │ │ │ │日19時許,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 │20│同上 │0981- │98年8月20日18 │同上 │K他命1 公克│ │ │ │ │432342│時許 │ │,400 元 │ │ ├─┼───┼───┼───────┼────────┼──────┤ │ │21│同上 │0981- │98年8月21日19 │新竹市○○街棒球│K他命5 公克│ │ │ │ │432342│時許 │場對面力捷洗衣店│,2,000元 │ │ ├─┼───┼───┼───────┼────────┼──────┤ │ │22│同上 │0981- │98年8月28日20 │新竹市○○路冠揚│K他命5 公克│ │ │ │ │432342│時許 │撞球場 │,2,000元 │ │ ├─┼───┼───┼───────┼────────┼──────┤ │ │23│同上 │0981- │98年8月30日20 │新竹市○○路○ 段│K他命1 公克│ │ │ │ │432342│時許 │177 號經國豔大樓│,400 元 │ │ ├─┼───┼───┼───────┼────────┼──────┤ │ │24│同上 │0981- │98年10月11日3 │新竹市○○路○段│K他命2 公克│ │ │ │ │432342│時許 │170號 │,700 元 │ │ ├─┼───┼───┼───────┼────────┼──────┤ │ │25│劉俊廷│0981- │98年8月12日22 │新竹市○○街棒球│K他命1 公克│ │ │ │ │432342│時47分許(起訴│場附近彩券行前 │,500 元 │ │ │ │ │ │書誤載為23時許│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26│同上 │0981- │98年10月16日21│新竹市○○路停車│K他命1 公克│ │ │ │ │432342│時許 │場 │,700 元 │ │ ├─┼───┼───┼───────┼────────┼──────┤ │ │27│同上 │0981- │98年10月21日21│同上 │K他命2 公克│ │ │ │ │432342│時許 │ │,1,400元 │ │ ├─┼───┼───┼───────┼────────┼──────┤ │ │28│同上 │0981- │98年10月29日19│同上 │K他命2 公克│ │ │ │ │432342│時許 │ │,2,000元 │ │ ├─┼───┼───┼───────┼────────┼──────┤ │ │29│同上 │0981- │98年11月1日1時│新竹市○○街棒球│K他命2 公克│ │ │ │ │432342│許 │場附近彩券行前 │,2,000元 │ │ ├─┼───┼───┼───────┼────────┼──────┤ │ │30│同上 │0981- │98年11月5日22 │新竹市○○路停車│K他命2 公克│ │ │ │ │432342│時許 │場 │,2,000元 │ │ ├─┼───┼───┼───────┼────────┼──────┤ │ │31│朱彥興│0917- │98年6月13日13 │新竹市○○路624 │K他命1 包,│ │ │ │ │470870│時許 │巷9號李彥槿住處 │400 元 │ │ │ │ │ │ │附近 │ │ │ ├─┼───┼───┼───────┼────────┼──────┤ │ │32│同上 │0917- │98年7月28日20 │朱彥興位於新竹市│K他命1 包,│ │ │ │ │470870│時許 │民生路239 巷2 弄│400 元 │ │ │ │ │ │ │36號住處附近(起│ │ │ │ │ │ │ │訴書誤載為新竹市│ │ │ │ │ │ │ │西大路624 巷9 號│ │ │ │ │ │ │ │李彥槿住處附近,│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33│同上 │0981- │98年9月20日1時│同上(起訴書誤載│K他命1 包,│ │ │ │ │432342│許 │為新竹市○○路62│400 元 │ │ │ │ │ │ │4 巷9 號李彥槿住│ │ │ │ │ │ │ │處附近,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34│同上 │0981- │98年10月15日21│同上(起訴書誤載│K他命1 包,│ │ │ │ │432342│許 │為新竹市○○路62│400 元 │ │ │ │ │ │ │4 巷9 號李彥槿住│ │ │ │ │ │ │ │處附近,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35│黃丁輝│0981- │98年8月15日13 │新竹市○○路○段 │K他命1 包(│ │ │ │ │432342│時許 │思夢樂店前 │約0.5 公克)│ │ │ │ │ │ │ │,300 元 │ │ ├─┼───┼───┼───────┼────────┼──────┤ │ │36│彭賢辰│0981- │98年8月30日22 │新竹市○○路○段│K他命1 包(│ │ │ │ │432342│時許 │署立新竹醫院附近│約0.5 公克)│ │ │ │ │ │ │ │,400 元 │ │ ├─┼───┼───┼───────┼────────┼──────┤ │ │37│同上 │0981- │98年9月6日11時│新竹市○○路棒球│K他命5 包,│ │ │ │ │432342│44分許(起訴書│場李彥槿住處附近│2,000元 │ │ │ │ │ │誤載為10時許,│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38│同上 │0981- │98年9月7日19時│同上 │K他命1 包,│ │ │ │ │432342│許 │ │400 元 │ │ ├─┼───┼───┼───────┼────────┼──────┤ │ │39│同上 │0981- │98年8月28日21 │新竹撞球協會門口│K他命5 包,│ │ │ │ │432342│時37分許(起訴│(起訴書誤載為新│2,000元 │ │ │ │ │ │書誤載為8 時許│竹市新光三越百貨│ │ │ │ │ │ │,應予更正) │附近,應予更正)│ │ │ ├─┼───┼───┼───────┼────────┼──────┤ │ │40│林江泓│0981- │98年11月22日23│新竹市青草湖煙波│K他命1 包,│ │ │ │ │432342│時許 │飯店外 │500 元 │ │ │ │ │ │ │ │ │ │ ├─┼───┼───┼───────┼────────┼──────┤ │ │41│郭意君│0981- │98年9月19日2時│新竹市○○路「低│搖頭丸1顆, │ │ │ │ │432342│許 │調PUB」 │500元 │ │ ├─┼───┼───┼───────┼────────┼──────┤ │ │42│同上 │0981- │98年11月4日7時│新竹市○○路○ 段│搖頭丸1顆, │ │ │ │ │432342│許 │177 號經國豔大樓│500元 │ │ ├─┼───┼───┼───────┼────────┼──────┤ │ │43│陳柏欣│0981- │98年8月15日23 │新竹市○○路附近│K他命5 克,│ │ │ │ │432342│時許 │ │2500元 │ │ ├─┼───┼───┼───────┼────────┼──────┤ │ │44│同上 │0981- │98年9月15日23 │新竹縣竹北市喜來│K他命4 包,│ │ │ │ │432342│時37分許(起訴│登飯店後面陳柏欣│2,000元 │ │ │ │ │ │書誤載為17時許│友人住處(起訴書│ │ │ │ │ │ │,應予更正) │誤載為新竹市西大│ │ │ │ │ │ │ │路附近,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45│同上 │0981- │98年9月19日13 │新竹市○○路附近│K他命2 包,│ │ │ │ │432342│時許 │ │1,000元 │ │ ├─┼───┼───┼───────┼────────┼──────┤ │ │46│劉至祥│0981- │98年8月15日2時│新竹市新竹女中對│K他命1 包,│ │ │ │ │432342│許 │面新竹撞球協會前│400 元 │ │ ├─┼───┼───┼───────┼────────┼──────┤ │ │47│同上 │0981- │98年8月15日21 │新竹市○○路冠揚│K他命5 公克│ │ │ │ │432342│時許 │撞球場 │,2,000元 │ │ ├─┼───┼───┼───────┼────────┼──────┤ │ │48│劉宥韋│0917- │98年7月16日22 │新竹市○○路中興│K他命1 公克│ │ │ │ │470870│時許 │百貨前檳榔攤 │,500 元 │ │ ├─┼───┼───┼───────┼────────┼──────┤ │ │49│郭建彬│0981- │98年8月25日0時│新竹市○○街棒球│搖頭丸3顆, │ │ │ │ │432342│許 │場旁7-11便利商店│1,500元 │ │ │ │ │ │ │前 │K他命1包, │ │ │ │ │ │ │ │500元 │ │ ├─┼───┼───┼───────┼────────┼──────┤ │ │50│同上 │0981- │98年9月22日20 │新竹市假日花市旁│搖頭丸2顆, │ │ │ │ │432342│時許 │加油站 │1000元 │ │ ├─┼───┼───┼───────┼────────┼──────┤ │ │51│同上 │0981- │98年9月29日22 │新竹市○道○路京│K他命5 公克│ │ │ │ │432342│時22分許(起訴│元電子旁全家便利│,2,000元 │ │ │ │ │ │書誤載為22時許│商店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52│彭俞瑋│0917- │98年7月11日22 │新竹市○○路笑傲│K他命2 包,│ │ │ │ │470870│時許 │江湖KTV │1,000元 │ │ ├─┼───┼───┼───────┼────────┼──────┤ │ │53│羅子郁│0981- │98年9月13日3時│新竹市○○路○ 段│搖頭丸1顆, │ │ │ │ │432342│許 │177 號經國豔大樓│500元 │ │ │ │ │ │ │外 │K他命1 包,│ │ │ │ │ │ │ │500 元 │ │ ├─┼───┼───┼───────┼────────┼──────┤ │ │54│同上 │0981- │98年10月16日20│新竹市○○街棒球│搖頭丸1顆, │ │ │ │ │432342│時許 │場對面7-11便利商│500元 │ │ │ │ │ │ │店 │K他命1 包,│ │ │ │ │ │ │ │500 元 │ │ ├─┼───┼───┼───────┼────────┼──────┤ │ │55│楊盛明│0917- │98年7月15日22 │新竹市○○街運動│K他命1 包,│ │ │ │ │470870│時許 │彩券行 │400 元 │ │ ├─┼───┼───┼───────┼────────┼──────┤ │ │56│邱世龍│0917- │98年7月8日22時│新竹市○○路網路│K他命1 包,│ │ │ │ │470870│許 │巨人網咖店前 │400 元 │ │ ├─┼───┼───┼───────┼────────┼──────┤ │ │57│同上 │0981- │98年9月30日21 │新竹縣竹北市麥當│K他命1 包,│ │ │ │ │432342│時許 │勞前 │400 元 │ │ ├─┼───┴───┼───────┼────────┼──────┼──┤ │58│(99年3 月22日│99年3 月22日10│新竹市○○路624 │搖頭丸80顆(│持有│ │ │上午10時前之某│時40分許 │巷9號 │驗前純質淨重│ │ │ │不詳時間至右列│ │ │約14.52 公克│ │ │ │時間止持有毒品│ │ │) │ │ │ │) │ │ │K他命14包(│ │ │ │ │ │ │毛重56公克,│ │ │ │ │ │ │驗前純質淨重│ │ │ │ │ │ │約42.05 公克│ │ │ │ │ │ │) │ │ └─┴───────┴───────┴────────┴──────┴──┘ 附表二:李建夆部分 ┌─┬───┬───┬───────┬────────┬──────┬──┐ │編│相對人│行動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備註│ │號│ │電話 │ │ │量及金額 │ │ ├─┼───┼───┼───────┼────────┼──────┼──┤ │1 │楊清源│0913- │98年9月12日14 │新竹市○○路某一│K他命1 包,│販賣│ │ │ │111291│時許。 │廟宇前 │1,000 元 │ │ │ │ │ │ │ │ │ │ ├─┼───┼───┼───────┼────────┼──────┤ │ │2 │同上 │0913- │98年9月19日20 │同上 │K他命5包, │ │ │ │ │111291│時許 │ │2,000元 │ │ ├─┼───┼───┼───────┼────────┼──────┤ │ │3 │同上 │0983- │99年1月7日19時│新竹市成德國中附│K他命1 包,│ │ │ │ │779900│許 │近 │1,000元 │ │ ├─┼───┼───┼───────┼────────┼──────┤ │ │4 │同上 │0983- │99年1月10日21 │新竹市○○路靠延│K他命1 包,│ │ │ │ │779900│時許 │平路之7-11便利商│1,000元 │ │ │ │ │ │ │店前 │ │ │ ├─┼───┼───┼───────┼────────┼──────┤ │ │5 │同上 │0983- │99年1月21日19 │李建夆位於新竹市│K他命1 包,│ │ │ │ │779900│時許 │延平路1段261巷14│1,000元 │ │ │ │ │ │ │弄31號住處後門 │ │ │ ├─┼───┼───┼───────┼────────┼──────┤ │ │6 │葉輔源│0913- │98年9月6日13時│新竹市○○路上「│K他命1 公克│ │ │ │ │111291│許 │威靈宮」前 │,400 元(起│ │ │ │ │ │ │ │訴書誤載為1,│ │ │ │ │ │ │ │000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 │7 │朱靜怡│0913- │98年9月29日1時│新竹市○○街50號│K他命數量不│ │ │ │ │111291│許 │近北大路附近巷口│詳,2,000 元 │ │ ├─┼───┼───┼───────┼────────┼──────┤ │ │8 │徐佩 │0913- │98年9月6日11時│新竹市城市花園旅│K他命5 克,│ │ │ │ │111291│許(起訴書誤載│館 │2500元(起訴│ │ │ │ │ │為22時許,應予│ │書誤載為2500│ │ │ │ │ │更正) │ │或3000元,應│ │ │ │ │ │ │ │予更正) │ │ ├─┼───┼───┼───────┼────────┼──────┤ │ │9 │同上 │0913- │98年8月13日15 │1、新竹市○○路 │K他命10公克│ │ │ │ │111291│時9分、18時17 │ 附近 │,3,000 元(│ │ │ │ │ │分許(起訴書誤│2、新竹市○○路 │分2 次交付)│ │ │ │ │ │載為14時、17時│ 婚紗店 │ │ │ │ │ │ │許,應予更正)│ │ │ │ ├─┼───┼───┼───────┼────────┼──────┤ │ │10│楊連竹│0913- │98年9月8日21時│新竹市○○路○段│K他命1 包(│ │ │ │ │111291│許 │某巷內土地公廟 │約1 公克),│ │ │ │ │ │ │ │800 元 │ │ ├─┼───┼───┼───────┼────────┼──────┤ │ │11│同上 │0913- │98年9月19日17 │同上 │K他命1 包(│ │ │ │ │111291│時許 │ │約1 公克),│ │ │ │ │ │ │ │800 元 │ │ ├─┼───┼───┼───────┼────────┼──────┤ │ │12│同上 │0913- │98年9月24日21 │同上 │K他命1 包(│ │ │ │ │111291│時11分許(起訴│ │約1 公克),│ │ │ │ │ │書誤載為20時許│ │800 元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13│同上 │0987- │98年10月17日14│新竹市○○路○段│K他命2公克 │ │ │ │ │549927│時許 │李建夆住處附近 │,1,500 元 │ │ ├─┼───┼───┼───────┼────────┼──────┤ │ │14│同上 │0983- │98年12月3日22 │同上 │K他命1 公克│ │ │ │ │779900│時許 │ │,800 元 │ │ ├─┼───┼───┼───────┼────────┼──────┤ │ │15│同上 │0983- │98年12月12日 │同上 │K他命1 公克│ │ │ │ │779900│23時12分許(起│ │,800 元 │ │ │ │ │ │訴書誤載為22時│ │ │ │ │ │ │ │許,應予更正)│ │ │ │ ├─┼───┼───┼───────┼────────┼──────┤ │ │16│同上 │0983- │99年1月2日1時 │新竹市○○路○段│K他命1 公克│ │ │ │ │779900│許 │某巷內土地公廟 │,800 元 │ │ ├─┼───┼───┼───────┼────────┼──────┼──┤ │17│陳文章│0913- │98年9月7日1時 │新竹市○○○路與│轉讓安非他命│轉讓│ │ │ │111291│36分許(起訴書│牛埔北路口香山派│0.2 公克,50│禁藥│ │ │ │ │誤載為98年9月6│出所後面7-11便利│0 元 │ │ │ │ │ │日23時許,應予│商店前 │ │ │ │ │ │ │更正) │ │ │ │ ├─┼───┼───┼───────┼────────┼──────┤ │ │18│同上 │0913- │98年9月12日16 │新竹市○○路附近│轉讓安非他命│ │ │ │ │111291│時許 │土地公廟 │0.3 公克,50│ │ │ │ │ │ │ │0 元 │ │ ├─┼───┼───┼───────┼────────┼──────┼──┤ │19│陳盈宏│0913- │98年8月24日11 │新竹市○○路城隍│K他命1 包(│販賣│ │ │ │111291│時許 │廟對面全家便利商│含袋重約1 公│ │ │ │ │ │ │店 │克),500 元│ │ ├─┼───┼───┼───────┼────────┼──────┤ │ │20│同上 │0913- │98年8月27日20 │新竹市○○路216 │K他命3 公克│ │ │ │ │111291│時2 分許(起訴│號前 │,1,700元 │ │ │ │ │ │書誤載為19時許│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21│同上 │0983- │98年12月9日18 │新竹市○○路城隍│K他命5 公克│ │ │ │ │779900│時許 │廟對面全家便利商│,2,400元 │ │ │ │ │ │ │店 │ │ │ ├─┼───┼───┼───────┼────────┼──────┤ │ │22│戴建瑜│0913- │98年9月7日22時│新竹市○○路某處│K他命5公克 │ │ │ │ │111291│許 │ │,2,000元。 │ │ ├─┼───┼───┼───────┼────────┼──────┤ │ │23│同上 │0983- │98年12月19日17│新竹市○○路頂好│K他命2 包(│ │ │ │ │779900│時許 │超市前 │重量不詳),│ │ │ │ │ │ │ │1,000元 │ │ ├─┼───┼───┼───────┼────────┼──────┤ │ │24│同上 │0983- │99年1月31日21 │新竹市○○路童話│K他命5 包,│ │ │ │ │779900│時許 │村杜區前 │2,500元 │ │ ├─┼───┼───┼───────┼────────┼──────┤ │ │25│同上 │0983- │99年2月4日22時│新竹市○○路上某│K他命5 包,│ │ │ │ │779900│許 │便利商店前 │2,500元 │ │ ├─┼───┼───┼───────┼────────┼──────┤ │ │26│曾國全│0913- │98年8月16日1時│新竹市○○路月亮│搖頭丸2顆 │ │ │ │ │111291│許 │舞廳 │,1,000元 │ │ ├─┼───┼───┼───────┼────────┼──────┤ │ │27│同上 │0913- │98年9月5日21時│新竹市○○路153 │K他命5 公克│ │ │ │ │111291│許 │號前路口 │,2,000元 │ │ ├─┼───┼───┼───────┼────────┼──────┤ │ │28│同上 │0913- │98年9月20日5時│新竹市火車站前 │K他命數量不│ │ │ │ │111291│許 │pizza店前 │詳,1,500元 │ │ ├─┼───┼───┼───────┼────────┼──────┤ │ │29│徐偉峻│0913- │98年9月30日10 │新竹市○○路2段 │K他命2 公克│ │ │ │ │111291│時許(起訴書誤│111巷9樓之6 │,1,400元 │ │ │ │ │ │載為9 時許,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30│同上 │0987- │98年10月1日10 │同上 │搖頭丸5顆, │ │ │ │ │549927│時許 │ │3,000元 │ │ ├─┼───┼───┼───────┼────────┼──────┤ │ │31│黃郁珊│0983- │98年12月23日3 │新竹市○○路假日│K他命0.6 公│ │ │ │ │779900│時許 │酒店隔壁大樓 │克,400 元 │ │ ├─┼───┼───┼───────┼────────┼──────┤ │ │32│同上 │0983- │98年12月28日4 │新竹市○○路14巷│K他命1.2 克│ │ │ │ │779900│許 │19之19號前 │,1,000元 │ │ ├─┼───┼───┼───────┼────────┼──────┤ │ │33│同上 │0983- │98年12月28日 │同上 │一粒眠100顆 │ │ │ │ │779900│19時許 │ │,2,500元 │ │ └─┴───┴───┴───────┴────────┴──────┴──┘ 附表三:黃聲澤(編號1至75)部分 姜智山(編號7、17、33、37、46、51、53、54)部分 ┌─┬───┬───┬───────┬────────┬──────┬──┐ │編│相對人│行動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備註│ │號│ │電話 │ │ │量及金額 │ │ ├─┼───┼───┼───────┼────────┼──────┼──┤ │1 │李彥槿│0930- │99年3月初某日 │新竹縣新豐鄉紅毛│K他命100 公│黃聲│ │ │ │829461│ │港某處(起訴書誤│克,31,000元│澤、│ │ │ │ │ │載為新竹縣新豐鄉│ │真實│ │ │ │ │ │建興路二段571號 │ │姓名│ │ │ │ │ │黃聲澤住處附近,│ │年籍│ │ │ │ │ │業經公訴人於100 │ │不詳│ │ │ │ │ │年11月29日本院審│ │之成│ │ │ │ │ │理時當庭更正) │ │年男│ │ │ │ │ │ │ │子共│ │ │ │ │ │ │ │同販│ │ │ │ │ │ │ │賣 │ ├─┼───┼───┼───────┼────────┼──────┼──┤ │2 │詹傑翔│0936- │98年7月1日19時│新竹縣新豐鄉新庄│K他命2 公克│販賣│ │ │ │842834│許 │路178號後門 │,1,000元 │ │ ├─┼───┼───┼───────┼────────┼──────┤ │ │3 │同上 │0936- │98年7月2日17時│同上 │K他命1 包,│ │ │ │ │842834│56分許 │ │500 元 │ │ ├─┼───┼───┼───────┼────────┼──────┤ │ │4 │同上 │0936- │98年7 月10日0 │同上 │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許 │ │300 元 │ │ ├─┼───┼───┼───────┼────────┼──────┤ │ │5 │同上 │0936- │98年7月16日20 │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3 包,│ │ │ │ │842834│許 │路二段571 之2 號│1,300元 │ │ │ │ │ │ │黃聲澤住處樓下 │ │ │ ├─┼───┼───┼───────┼────────┼──────┤ │ │6 │同上 │0936- │98年7月18日17 │同上 │K他命3 包,│ │ │ │ │842834│時許 │ │1,000元 │ │ ├─┼───┼───┼───────┼────────┼──────┼──┤ │7 │同上 │0936- │98年7月18日21 │同上 │K他命2 包,│黃聲│ │ │ │842834│時48分許 │ │600 元(起訴│澤、│ │ │ │、 │ │ │書誤載為1,00│姜智│ │ │ │0916- │ │ │0 元,應予更│山共│ │ │ │882399│ │ │正) │同販│ │ │ │ │ │ │ │賣 │ ├─┼───┼───┼───────┼────────┼──────┼──┤ │8 │同上 │0936- │98年7月18日23 │同上 │K他命1 包,│販賣│ │ │ │842834│時58分許 │ │,500 元 │ │ ├─┼───┼───┼───────┼────────┼──────┤ │ │9 │同上 │0936- │98年8月1日23時│同上 │K他命5包, │ │ │ │ │842834│38分許 │ │2,000元 │ │ ├─┼───┼───┼───────┼────────┼──────┤ │ │10│同上 │0936- │98年8月22日15 │同上 │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14分許(起訴│ │500 元 │ │ │ │ │ │書誤載為18時許│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11│同上 │0936- │98年8月24日21 │同上 │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許 │ │2,000元 │ │ ├─┼───┼───┼───────┼────────┼──────┤ │ │12│徐列志│0936- │98年8月22日21 │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3 包,│ │ │ │ │842834│時許 │路二段637號 │900 元 │ │ ├─┼───┼───┼───────┼────────┼──────┤ │ │13│同上 │0936- │98年9月10日21 │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許 │路二段571之2號 │500 元 │ │ ├─┼───┼───┼───────┼────────┼──────┤ │ │14│彭成祥│0936- │98年9月9日20時│新竹縣新豐鄉忠信│K他命3 包,│ │ │ │ │842834│44分許 │街7-11便利商店前│1,000元 │ │ ├─┼───┼───┼───────┼────────┼──────┤ │ │15│劉純秀│0936- │98年7月28日4時│新竹縣竹北市中華│K他命2 包,│ │ │ │ │842834│許 │路麥當勞前 │1,000元。 │ │ │ │ │ │ │ │ │ │ ├─┼───┼───┼───────┼────────┼──────┤ │ │16│同上 │0936- │98年7月29日1時│新竹縣竹北市自強│K他命2 公克│ │ │ │ │842834│許 │南路「富爺檳榔攤│,1,000元 │ │ │ │ │ │ │」隔壁水果攤 │ │ │ ├─┼───┼───┼───────┼────────┼──────┼──┤ │17│同上 │0936- │98年8月3日1時 │同上 │K他命2 公克│黃聲│ │ │ │842834│19分許 │ │,1,000元 │澤、│ │ │ │、 │ │ │ │姜智│ │ │ │0916- │ │ │ │山共│ │ │ │882399│ │ │ │同販│ │ │ │ │ │ │ │賣 │ ├─┼───┼───┼───────┼────────┼──────┼──┤ │18│同上 │0936- │98年8月16日19 │同上 │K他命5 公克│販賣│ │ │ │842834│時許 │ │,1,600元 │ │ ├─┼───┼───┼───────┼────────┼──────┤ │ │19│同上 │0936- │98年9 月5 日10│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2 公克│ │ │ │ │842834│時許 │路OK便利商店 │,1,000元 │ │ ├─┼───┼───┼───────┼────────┼──────┤ │ │20│陳政雄│0936- │98年9月1日14時│新竹縣新豐鄉新庄│K他命5 公克│ │ │ │ │842834│許 │子某輪胎行 │,2,000元 │ │ ├─┼───┼───┼───────┼────────┼──────┤ │ │21│林子敬│0936- │98年9月2日2時 │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1 包,│ │ │ │ │842834│許 │路二段571號 │400 元 │ │ ├─┼───┼───┼───────┼────────┼──────┤ │ │22│徐彬斌│0936- │98年7月5日20時│同上 │K他命4 包,│ │ │ │ │842834│38分許 │ │1,600元 │ │ │ │ │ │ │ │ │ │ ├─┼───┼───┼───────┼────────┼──────┤ │ │23│同上 │0936- │98年7月8日1時 │同上 │K他命3 包,│ │ │ │ │842834│32分許 │ │1,200元 │ │ │ │ │ │ │ │ │ │ ├─┼───┼───┼───────┼────────┼──────┤ │ │24│同上 │0936- │98年7月28日3時│同上 │K他命3 包,│ │ │ │ │842834│許(起訴書誤載│ │1,200元 │ │ │ │ │ │為7 月27日3 時│ │ │ │ │ │ │ │許,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25│同上 │0936- │98年8月15日20 │新縣新豐鄉○○路│K他命3 包,│ │ │ │ │842834│時許 │二段7-11便利商店│1,200元 │ │ │ │ │ │ │前 │ │ │ ├─┼───┼───┼───────┼────────┼──────┤ │ │26│同上 │0936- │98年8月18日1時│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1 包,│ │ │ │ │842834│34分許 │路二段571之2號 │400 元 │ │ ├─┼───┼───┼───────┼────────┼──────┤ │ │27│同上 │0936- │98年8月22日0時│同上 │K他命3 包,│ │ │ │ │842834│14分許 │ │1,200元 │ │ ├─┼───┼───┼───────┼────────┼──────┤ │ │28│游智煌│0936- │98年8月3日23時│新竹縣新豐鄉新庄│K他命3 包,│ │ │ │ │842834│50分許 │子7-11便利商店前│1,000元 │ │ ├─┼───┼───┼───────┼────────┼──────┤ │ │29│許世宏│0936- │98年9月18日0時│新竹縣湖口鄉台豐│K他命2 包,│ │ │ │ │842834│許 │印刷電路板公司門│500 元 │ │ │ │ │ │ │口 │ │ │ ├─┼───┼───┼───────┼────────┼──────┤ │ │30│徐榕瞬│0936- │98年7月3日18時│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1 包,│ │ │ │ │842834│19分許 │路二段571之2號對│1,000元 │ │ │ │ │ │ │面 │ │ │ ├─┼───┼───┼───────┼────────┼──────┤ │ │31│同上 │0936- │98年7月14日19 │同上 │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許 │ │500 元 │ │ ├─┼───┼───┼───────┼────────┼──────┤ │ │32│同上 │0936- │98年7月17日20 │同上 │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19分許 │ │1,000元 │ │ ├─┼───┼───┼───────┼────────┼──────┼──┤ │33│同上 │0936- │98年7月22日20 │新竹縣新豐鄉新庄│K他命1 包,│黃聲│ │ │ │842834│時許 │路142號附近(起 │300 元 │澤、│ │ │ │、 │ │訴書誤載為新竹縣│ │姜智│ │ │ │0916- │ │新豐鄉○○路○段│ │山共│ │ │ │882399│ │571號附近,應予 │ │同販│ │ │ │ │ │更正) │ │賣 │ ├─┼───┼───┼───────┼────────┼──────┼──┤ │34│同上 │0936- │98年7月1日19時│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1 包,│販賣│ │ │ │842834│50分許(起訴書│路二段571號對面 │1,000元 │ │ │ │ │ │誤載為13時17分│ │ │ │ │ │ │ │許,應予更正)│ │ │ │ ├─┼───┼───┼───────┼────────┼──────┤ │ │35│同上 │0936- │98年7月5日13時│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1 包,│ │ │ │ │842834│17分時 │路二段福廣自助餐│1,000元 │ │ │ │ │ │ │附近巷內(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新竹縣新豐│ │ │ │ │ │ │ │鄉○○路,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36│同上 │0936- │98年7月30日12 │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15分許 │路二段571之2號對│1,000元 │ │ │ │ │ │ │面 │ │ │ ├─┼───┼───┼───────┼────────┼──────┼──┤ │37│同上 │0936- │98年7月31日19 │新竹縣新豐鄉新庄│K他命2 包,│黃聲│ │ │ │842834│時40分許 │路142號(起訴書 │600 元(起訴│澤、│ │ │ │、 │ │誤載為新竹縣新豐│書誤載為K他│姜智│ │ │ │0916- │ │鄉○○路○段571 │命1 包,1,00│山共│ │ │ │882399│ │號對面,應予更正│0 元,業經公│同販│ │ │ │ │ │) │訴人於100 年│賣 │ │ │ │ │ │ │4 月29日當庭│ │ │ │ │ │ │ │更正為2 包,│ │ │ │ │ │ │ │600 元) │ │ ├─┼───┼───┼───────┼────────┼──────┼──┤ │38│同上 │0936- │98年8月15日15 │新竹縣新豐鄉新庄│K他命2 包,│販賣│ │ │ │842834│時37分許 │路142號(起訴書 │1,000元 │ │ │ │ │ │ │誤載為新竹縣新豐│ │ │ │ │ │ │ │鄉○○路○段571 │ │ │ │ │ │ │ │號對面,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39│同上 │0936- │98年8月18日22 │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24分許 │路二段571之2號 │500 元 │ │ │ │ │ │ │ │ │ │ ├─┼───┼───┼───────┼────────┼──────┤ │ │40│同上 │0936- │98年8月19日17 │同上 │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28分許 │ │500 元 │ │ ├─┼───┼───┼───────┼────────┼──────┤ │ │41│同上 │0936- │98年9月6日23時│同上 │K他命1 包,│ │ │ │ │842834│許 │ │1,000元 │ │ ├─┼───┼───┼───────┼────────┼──────┤ │ │42│同上 │0936- │98年9月10日12 │同上 │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34分許 │ │500 元 │ │ ├─┼───┼───┼───────┼────────┼──────┤ │ │43│同上 │0936- │98年9月12日13 │新竹縣新豐鄉新庄│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20分許 │路142 號對面(起│500 元 │ │ │ │ │ │ │訴書誤載為新竹縣│ │ │ │ │ │ │ │新豐鄉○○路○段│ │ │ │ │ │ │ │571 號對面,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44│同上 │0936- │98年9月17日0時│新竹縣新豐鄉新庄│K他命1 包,│ │ │ │ │842834│許(起訴書誤載│路142號(起訴書 │500 元 │ │ │ │ │ │為98年9月16日0│誤載為新竹縣新豐│ │ │ │ │ │ │時許,應予更正│鄉○○路○段571 │ │ │ │ │ │ │) │號對面,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45│林文亮│0936- │98年7月29日18 │新竹縣竹北市中華│搖頭丸2顆, │ │ │ │ │842834│時14分許 │路動物王國旁 │800元 │ │ ├─┼───┼───┼───────┼────────┼──────┼──┤ │46│蘇煜坤│0936- │98年7月28日14 │新竹市大潤發附近│搖頭丸3顆, │黃聲│ │ │ │842834│時許 │ │1,200元 │澤、│ │ │ │、 │ │ │ │姜智│ │ │ │0916- │ │ │ │山共│ │ │ │882399│ │ │ │同販│ │ │ │ │ │ │ │賣 │ ├─┼───┼───┼───────┼────────┼──────┼──┤ │47│許志豪│0936- │98年8月11日12 │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2 包,│販賣│ │ │ │842834│時29分許 │路二段571-2號前 │1,000元 │ │ ├─┼───┼───┼───────┼────────┼──────┤ │ │48│同上 │0936- │98年8月17日20 │桃園縣新屋鄉蚵間│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許 │村蚵殼港43號 │500 元 │ │ ├─┼───┼───┼───────┼────────┼──────┤ │ │49│陳珮琴│0936- │98年7月14日6時│新竹縣新豐鄉建興│搖頭丸1顆, │ │ │ │ │842834│50分許 │路2段某處(起訴 │400元 │ │ │ │ │ │ │書誤載為新竹縣新│ │ │ │ │ │ │ │豐鄉明新科技大學│ │ │ │ │ │ │ │旁7-11便利商店前│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50│同上 │0936- │98年7月14日18 │新竹縣湖口鄉湖口│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許 │夜景區 │300 元 │ │ ├─┼───┼───┼───────┼────────┼──────┼──┤ │51│彭志雄│0936- │98年7月28日14 │新竹縣竹北市六家│K他命4 包,│黃聲│ │ │ │842834│時50分許 │東西快速道路附近│1,000元 │澤、│ │ │ │、 │ │某麥當勞(起訴書│ │姜智│ │ │ │0916- │ │誤載為新竹縣竹北│ │山共│ │ │ │882399│ │市○○○路與文興│ │同販│ │ │ │ │ │路上7-11便利商店│ │賣 │ │ │ │ │ │外,應予更正) │ │ │ ├─┼───┼───┼───────┼────────┼──────┼──┤ │52│羅秉丞│0936- │98年7月1日22時│新竹縣新豐鄉中華│K他命10包,│販賣│ │ │ │842834│許 │路忠信高中附近萊│3,500元 │ │ │ │ │ │ │爾富便利商店前 │ │ │ ├─┼───┼───┼───────┼────────┼──────┼──┤ │53│同上 │0936- │98年7月5日20時│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3 包,│黃聲│ │ │ │842834│許 │路2段571號附近(│1,000元 │澤、│ │ │ │、 │ │起訴書誤載為新竹│ │姜智│ │ │ │0916- │ │縣新豐鄉新豐派出│ │山共│ │ │ │882399│ │所附近7-11便利商│ │同販│ │ │ │ │ │店前,應予更正)│ │賣 │ ├─┼───┼───┼───────┼────────┼──────┼──┤ │54│同上 │0936- │98年7月6日23時│新竹縣新豐鄉中華│K他命10公克│黃聲│ │ │ │842834│31分許 │路真情人檳榔攤對│,3,500 元(│澤、│ │ │ │、 │ │面 │起訴書誤載為│姜智│ │ │ │0916- │ │ │K他命5 小包│山共│ │ │ │882399│ │ │,2,000 元,│同販│ │ │ │ │ │ │應予更正) │賣 │ ├─┼───┼───┼───────┼────────┼──────┼──┤ │55│同上 │0936- │98年7月11日3時│新竹縣新豐鄉新豐│K他命3 包,│販賣│ │ │ │842834│48分許 │派出所附近7-11便│1,000 元(起│ │ │ │ │ │ │利商店前 │訴書誤載為K│ │ │ │ │ │ │ │他命5 小包,│ │ │ │ │ │ │ │2,000 元,應│ │ │ │ │ │ │ │予更正) │ │ ├─┼───┼───┼───────┼────────┼──────┤ │ │56│同上 │0936- │98年7月19日2時│新竹縣新豐鄉新豐│K他命5 包,│ │ │ │ │842834│30分許 │派出所附近7-11便│2,000元 │ │ │ │ │ │ │利商店前 │ │ │ ├─┼───┼───┼───────┼────────┼──────┤ │ │57│同上 │0936- │98年8月16日13 │同上 │K他命5 包,│ │ │ │ │842834│時18分許 │ │1,800元 │ │ │ │ │ │ │ │ │ │ ├─┼───┼───┼───────┼────────┼──────┤ │ │58│王蓮艦│0936- │98年8月1日18時│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1 包,│ │ │ │ │842834│許 │路2 段637 號之修│500 元 │ │ │ │ │ │ │車廠(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新竹縣新豐鄉建│ │ │ │ │ │ │ │興路2 段571 號,│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59│同上 │0936- │98年8月25日20 │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許 │路2段637號前 │300 元 │ │ ├─┼───┼───┼───────┼────────┼──────┤ │ │60│同上 │0936- │98年8月28日12 │同上 │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許 │ │300 元 │ │ ├─┼───┼───┼───────┼────────┼──────┤ │ │61│同上 │0936- │98年9月7日19時│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1 包,│ │ │ │ │842834│許 │路2段571號對面 │300 元 │ │ ├─┼───┼───┼───────┼────────┼──────┤ │ │62│鄭翔瀚│0936- │98年9月19日10 │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29分許 │路二段中山輪胎行│400 元 │ │ ├─┼───┼───┼───────┼────────┼──────┤ │ │63│呂宗茂│0936- │98年8月4日0時 │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1 包,│ │ │ │ │842834│許 │路2段571-2號前 │1,000元 │ │ ├─┼───┼───┼───────┼────────┼──────┤ │ │64│曾景壕│0936- │98年8月17日19 │同上 │K他命5 公克│ │ │ │ │842834│時許 │ │,1,700元 │ │ ├─┼───┼───┼───────┼────────┼──────┤ │ │65│同上 │0936- │98年8月19日17 │同上 │K他命5 公克│ │ │ │ │842834│時許 │ │,1,700元 │ │ ├─┼───┼───┼───────┼────────┼──────┤ │ │66│同上 │0936- │98年8月21日17 │同上 │K他命2 公克│ │ │ │ │842834│時7分許 │ │,900 元 │ │ │ │ │ │ │ │ │ │ ├─┼───┼───┼───────┼────────┼──────┤ │ │67│同上 │0936- │98年9月5日19時│同上 │K他命5 包,│ │ │ │ │842834│53分許 │ │1,300元 │ │ ├─┼───┼───┼───────┼────────┼──────┤ │ │68│同上 │0936- │98年9月18日14 │同上 │K他命2 包,│ │ │ │ │842834│時48分許 │ │6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戴立恭│0936- │98年8月20日22 │同上 │K他命1 包,│ │ │ │ │842834│時19分許 │ │500 元 │ │ ├─┼───┼───┼───────┼────────┼──────┤ │ │70│同上 │0936- │98年9月13日15 │新竹縣湖口鄉成功│搖頭丸1 顆,│ │ │ │ │842834│時20分許 │路32號 │500元 │ │ │ │ │ │ │ │K他命1 包 │ │ │ │ │ │ │ │,500 元 │ │ ├─┼───┼───┼───────┼────────┼──────┤ │ │71│彭仲甫│0936- │98年7月5日21時│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2 包,│ │ │ │ │842834│51分許 │路2段571-2號前 │800 元 │ │ ├─┼───┼───┼───────┼────────┼──────┤ │ │72│陳珈荃│0936- │98年9月20日1時│新竹縣新豐鄉康莊│K他命2 包,│ │ │ │ │842834│許 │餐廳前 │600 元 │ │ ├─┼───┼───┼───────┼────────┼──────┤ │ │73│同上 │0936- │98年9月20日20 │新竹縣新豐鄉建興│K他命4 包,│ │ │ │ │842834│時許 │路2段571-2號前 │1,200 元(未│ │ │ │ │ │ │ │取得價金) │ │ ├─┼───┼───┼───────┼────────┼──────┤ │ │74│同上 │0936- │98年9月13日20 │同上 │K他命2 包,│ │ │ │ │842834│時12分許 │ │600 元 │ │ ├─┼───┴───┼───────┼────────┼──────┼──┤ │75│99年3 月22日中│99年3 月22日中│新竹縣新豐鄉建興│搖頭丸、甲基│持有│ │ │午12時40分前之│午12時40分許 │路二段571 之2 號│安非他命藥丸│ │ │ │某不詳時間起至│ │3 樓 │共36顆(淨重│ │ │ │右列時間止持有│ │ │分別為8.36公│ │ │ │毒品) │ │ │克、2.11公克│ │ │ │ │ │ │,驗前純質淨│ │ │ │ │ │ │重分別為4.51│ │ │ │ │ │ │公克、0.06公│ │ │ │ │ │ │克) │ │ │ │ │ │ │K他命4 包(│ │ │ │ │ │ │驗前純質淨重│ │ │ │ │ │ │43.58 公克)│ │ └─┴───────┴───────┴────────┴──────┴──┘ 附表四:黃豊翔(編號1至42)部分 林雅雯(編號7、8、12、17、19、20、23、24)部分 呂靖為(編號22)部分 ┌─┬───┬───┬───────┬────────┬──────┬──┐ │編│相對人│行動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備註│ │號│ │電話 │ │ │量及金額 │ │ ├─┼───┼───┼───────┼────────┼──────┼──┤ │1 │呂紹正│0954- │99年1月14日16 │新竹縣新豐鄉某撞│K他命1 包,│販賣│ │ │ │140563│時56分許(起訴│球場旁 │500 元 │ │ │ │ │ │書誤載為99年10│ │ │ │ │ │ │ │月14日16時56分│ │ │ │ │ │ │ │許,應予更正)│ │ │ │ ├─┼───┼───┼───────┼────────┼──────┤ │ │2 │同上 │0954- │99年2月2日4時4│新竹縣新豐鄉福德│搖頭丸1顆, │ │ │ │ │140563│分許 │街94巷17號 │400元 │ │ ├─┼───┼───┼───────┼────────┼──────┤ │ │3 │劉宋樟│0954- │99年1月9日21時│新竹縣新豐鄉福德│K他命2.5 公│ │ │ │ │140563│57分許 │街94巷17號(起訴│克,1,000元 │ │ │ │ │ │ │書誤載為新竹縣新│ │ │ │ │ │ │ │豐鄉○○街94巷17│ │ │ │ │ │ │ │號,應予更正) │ │ │ ├─┼───┼───┼───────┼────────┼──────┤ │ │4 │古文佳│0954- │99年1月16日23 │新竹市○○路262 │K他命5 公克│ │ │ │ │140563│時34分許 │號附近萊爾富便利│,2,000元 │ │ │ │ │ │ │商店前 │ │ │ ├─┼───┼───┼───────┼────────┼──────┤ │ │5 │劉昌正│0954- │99年1月9日0時 │新竹縣新豐鄉福德│K他命5 公克│ │ │ │ │140563│10分許 │街94巷17號 │,2,000元 │ │ │ │ │ │ │ │ │ │ ├─┼───┼───┼───────┼────────┼──────┤ │ │6 │同上 │0954- │99年1月30日0時│同上 │K他命5 公克│ │ │ │ │140563│44分許 │ │,2,000元 │ │ ├─┼───┼───┼───────┼────────┼──────┼──┤ │7 │陳家葳│0954- │99年1月9日15時│同上 │K他命1 包,│黃豊│ │ │ │140563│13分許 │ │400 元 │翔、│ │ │ │ │ │ │ │林雅│ │ │ │ │ │ │ │雯共│ │ │ │ │ │ │ │同販│ │ │ │ │ │ │ │賣 │ ├─┼───┼───┼───────┼────────┼──────┼──┤ │8 │同上 │0954- │99年1月11日4時│同上 │K他命1 包,│黃豊│ │ │ │140563│許 │ │400 元 │翔、│ │ │ │ │ │ │ │林雅│ │ │ │ │ │ │ │雯共│ │ │ │ │ │ │ │同販│ │ │ │ │ │ │ │賣 │ ├─┼───┼───┼───────┼────────┼──────┼──┤ │9 │蕭羽桓│0954- │99年1月15日7時│同上 │K他命1 包,│販賣│ │ │ │140563│52分許 │ │500 元 │ │ │ │ │ │ │ │ │ │ ├─┼───┼───┼───────┼────────┼──────┤ │ │10│同上 │0954- │99年1月20日8時│同上 │K他命1 包,│ │ │ │ │140563│許 │ │500 元 │ │ ├─┼───┼───┼───────┼────────┼──────┤ │ │11│同上 │0954- │99年1月31日9時│同上 │K他命1 包,│ │ │ │ │140563│8分許 │ │500 元 │ │ ├─┼───┼───┼───────┼────────┼──────┼──┤ │12│同上 │0954- │99年2月5日17時│同上 │K他命1 包,│黃豊│ │ │ │140563│48分許 │ │500 元 │翔、│ │ │ │ │ │ │ │林雅│ │ │ │ │ │ │ │雯共│ │ │ │ │ │ │ │同販│ │ │ │ │ │ │ │賣 │ ├─┼───┼───┼───────┼────────┼──────┼──┤ │13│同上 │0954- │98年12月28日0 │同上 │搖頭丸1顆, │販賣│ │ │ │140563│時28分許 │ │500元 │ │ ├─┼───┼───┼───────┼────────┼──────┼──┤ │14│同上 │0954- │98年12月29日21│同上 │無償轉讓一粒│轉讓│ │ │ │140563│時48分許 │ │眠1 顆 │ │ ├─┼───┼───┼───────┼────────┼──────┼──┤ │15│同上 │0954- │98年12月30日20│同上 │K他命1 包,│販賣│ │ │ │140563│時2分許 │ │500 元 │ │ ├─┼───┼───┼───────┼────────┼──────┤ │ │16│同上 │0954- │99年1月1日23時│新竹縣新豐鄉福德│K他命1 包,│ │ │ │ │140563│34分許 │街94巷17號附近之│500 元 │ │ │ │ │ │ │7-11便利商店前 │ │ │ ├─┼───┼───┼───────┼────────┼──────┼──┤ │17│同上 │0954- │99年1月2日22時│新竹縣新豐鄉福德│K他命5 公克│黃豊│ │ │ │140563│48分許 │街94巷17號 │,2,000元 │翔、│ │ │ │ │ │ │ │林雅│ │ │ │ │ │ │ │雯共│ │ │ │ │ │ │ │同販│ │ │ │ │ │ │ │賣 │ ├─┼───┼───┼───────┼────────┼──────┼──┤ │18│同上 │0954- │99年1月5日22時│同上 │K他命5 公克│販賣│ │ │ │140563│56分許 │ │,2,000元 │ │ ├─┼───┼───┼───────┼────────┼──────┼──┤ │19│同上 │0954- │99年1月9日15時│同上 │K他命1 包,│黃豊│ │ │ │140563│59分許 │ │500 元 │翔、│ │ │ │ │ │ │ │林雅│ │ │ │ │ │ │ │雯共│ │ │ │ │ │ │ │同販│ │ │ │ │ │ │ │賣 │ ├─┼───┼───┼───────┼────────┼──────┼──┤ │20│同上 │0954- │99年2月8日3時 │同上 │K他命5 公克│黃豊│ │ │ │140563│25分許 │ │,2,000元 │翔、│ │ │ │ │ │ │ │林雅│ │ │ │ │ │ │ │雯共│ │ │ │ │ │ │ │同販│ │ │ │ │ │ │ │賣 │ ├─┼───┼───┼───────┼────────┼──────┼──┤ │21│同上 │0954- │99年1月13日20 │同上 │K他命1 包,│販賣│ │ │ │140563│時15分許 │ │5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許家誠│0954- │98年12月25日13│新竹市○○路3 段│K他命50公克│黃豊│ │ │ │140563│時48分許 │342 之1 號附近 │,17,000 元 │翔、│ │ │ │、 │ │ │ │呂靖│ │ │ │0955- │ │ │ │為共│ │ │ │757860│ │ │ │同販│ │ │ │ │ │ │ │賣 │ ├─┼───┼───┼───────┼────────┼──────┼──┤ │23│呂靖為│0954- │99年1月4日8時 │新竹縣新豐鄉福德│K他命1 包,│黃豊│ │ │ │140563│21分許 │街94巷17號 │300 元 │翔、│ │ │ │ │ │ │ │林雅│ │ │ │ │ │ │ │雯共│ │ │ │ │ │ │ │同販│ │ │ │ │ │ │ │賣 │ ├─┼───┼───┼───────┼────────┼──────┼──┤ │24│陳珈荃│0954- │99年1 月27日(│同上 │K他命5 公克│黃豊│ │ │ │ │起訴書誤載為98│ │,2,000元 │翔、│ │ │ │ │年1 月27日,應│ │ │林雅│ │ │ │ │予更正)18時許│ │ │雯共│ │ │ │ │ │ │ │同販│ │ │ │ │ │ │ │賣 │ ├─┼───┼───┼───────┼────────┼──────┼──┤ │25│同上 │0954- │99年1 月29日(│新竹縣湖口鄉雀巢│搖頭丸2顆 ,│販賣│ │ │ │ │起訴書誤載為98│汽車旅館312號房 │800 元 │ │ │ │ │ │年1月29,應予 │ │K他命5 公克│ │ │ │ │ │更正)19時許 │ │,2,000 元(│ │ │ │ │ │ │ │未取得價金)│ │ ├─┼───┼───┼───────┼────────┼──────┤ │ │26│曾俊強│0954- │98年12月27日16│新竹縣竹北市中華│K他命5 公克│ │ │ │ │140563│時許 │路麥當勞前 │,2,000元 │ │ ├─┼───┼───┼───────┼────────┼──────┤ │ │27│同上 │0954- │99年2月9日13時│新竹縣新豐鄉福德│K他命1 包,│ │ │ │ │140563│54分許 │街94巷17號 │320 元 │ │ ├─┼───┼───┼───────┼────────┼──────┤ │ │28│林燕萍│0955- │99年1月29日21 │同上 │K他命30公克│ │ │ │ │553741│時4 分許(起訴│ │,9,900元 │ │ │ │ │ │書誤載為11時許│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29│同上 │0954- │99年2月3日19時│同上 │K他命10公克│ │ │ │ │140563│37分許 │ │,3,300元 │ │ │ │ │ │ │ │ │ │ ├─┼───┼───┼───────┼────────┼──────┤ │ │30│同上 │0954- │99年2月5日18時│同上 │K他命5 公克│ │ │ │ │140563│許 │ │,2,000 元 │ │ ├─┼───┼───┼───────┼────────┼──────┤ │ │31│同上 │0954- │99年2月5日19時│同上 │K他命3 包,│ │ │ │ │140563│40分許 │ │1,200元 │ │ ├─┼───┼───┼───────┼────────┼──────┤ │ │32│同上 │0954- │99年2月11日21 │同上 │K他命10公克│ │ │ │ │140563│時22分許(起訴│ │,3,700 元(│ │ │ │ │ │書誤載為19時許│ │起訴書誤載為│ │ │ │ │ │,應予更正) │ │1 公克約350 │ │ │ │ │ │ │ │至400 元間,│ │ │ │ │ │ │ │應予更正) │ │ ├─┼───┼───┼───────┼────────┼──────┤ │ │33│林維純│0954- │99年1月12日8時│同上 │K他命2 包,│ │ │ │ │140563│13分許 │ │700 元 │ │ ├─┼───┼───┼───────┼────────┼──────┤ │ │34│同上 │0954- │99年1月16日3時│新竹縣新豐鄉林維│K他命5 公克│ │ │ │ │140563│5分許 │純某友人住處 │,2,000元 │ │ ├─┼───┼───┼───────┼────────┼──────┤ │ │35│同上 │0954- │99年1月19日23 │同上 │K他命5 公克│ │ │ │ │140563│時許 │ │,2,000元 │ │ ├─┼───┼───┼───────┼────────┼──────┤ │ │36│同上 │0954- │99年1月28日13 │新竹縣新豐鄉福德│K他命5 克,│ │ │ │ │140563│時32分許 │街94巷17號 │1,800元 │ │ ├─┼───┼───┼───────┼────────┼──────┤ │ │37│王瑞璽│0955- │99年1月29日7時│同上 │K他命1 包,│ │ │ │ │553741│許 │ │300 元 │ │ ├─┼───┼───┼───────┼────────┼──────┤ │ │38│同上 │0955- │99年2月5日10時│同上 │K他命1 包,│ │ │ │ │553741│許 │ │300 元 │ │ ├─┼───┼───┼───────┼────────┼──────┤ │ │39│曾國全│0954- │99年1月7日14時│新竹市○○路四段│K他命1 包,│ │ │ │ │140563│許 │百老匯汽車旅館 │1,000元 │ │ ├─┼───┼───┼───────┼────────┼──────┤ │ │40│陳詠翔│0954- │99年1月2日23時│新竹縣中華路四段│K他命4 公克│ │ │ │ │140563│許 │碧雲天汽車旅館 │,2,000元 │ │ ├─┼───┼───┼───────┼────────┼──────┤ │ │41│同上 │0954- │99年1月6日9時 │同上 │K他命5 公克│ │ │ │ │140563│50分許 │ │,2,500元 │ │ ├─┼───┴───┼───────┼────────┼──────┼──┤ │42│99年4 月14日上│99年4 月14日上│新竹縣新豐鄉福德│K他命3 包(│持有│ │ │午11時20分前某│午11時20分許 │街94巷17號、新竹│驗前純質淨重│ │ │ │不詳時間起至右│ │縣新豐鄉○○路1 │77.27 公克)│ │ │ │列時間止持有毒│ │段158之1 號前 │ │ │ │ │品 │ │ │ │ │ └─┴───────┴───────┴────────┴──────┴──┘ 附表五:黃湧鋐部分 ┌─┬───┬───┬───────┬────────┬──────┐ │編│相對人│行動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 │號│ │電話 │ │ │量及金額 │ ├─┼───┼───┼───────┼────────┼──────┤ │1 │李建夆│0939- │98年8 月28日19│新竹市○○路二段│K他命100 公│ │ │ │788222│時 │附近某處 │克,27,000元│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2700元,應│ │ │ │ │ │ │予更正) │ ├─┼───┼───┼───────┼────────┼──────┤ │2 │同上 │0939- │98年9 月10日21│新竹市○○路171 │K他命400 公│ │ │ │788222│時24分許 │號獅子王遊樂場附│克,108,000 │ │ │ │ │ │近 │元 │ ├─┼───┼───┼───────┼────────┼──────┤ │3 │同上 │0939- │98年9月23日23 │新竹市○○路358 │K他命100 公│ │ │ │788222│時54分許 │號附近 │克,26,000元│ ├─┼───┼───┼───────┼────────┼──────┤ │4 │同上 │0939- │98年11月10日21│新竹市光華國中附│K他命100 公│ │ │ │788222│時40分許 │近(起訴書誤載為│克,50,000元│ │ │ │ │ │新竹市○○路○段│ │ │ │ │ │ │附近,應予更正)│ │ ├─┼───┼───┼───────┼────────┼──────┤ │5 │同上 │0939- │98年11月29日某│新竹市區某處 │K他命100 公│ │ │ │788222│時許(起訴書誤│ │克,50,000元│ │ │ │ │載為30日1 時許│ │ │ │ │ │ │,應予更正) │ │ │ ├─┼───┼───┼───────┼────────┼──────┤ │6 │同上 │0939- │98年12月9 日16│新竹市○○路假日│K他命100 公│ │ │ │788222│時25分許(起訴│酒店 │克,55,000元│ │ │ │ │書誤載為17時許│ │ │ │ │ │ │,應予更正) │ │ │ └─┴───┴───┴───────┴────────┴──────┘ 附表六:詹鴻志、郭秋蓮部分 ┌─┬───┬───┬───────┬────────┬──────┬──┐ │編│相對人│行動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備註│ │號│ │電話 │ │ │量及金額 │ │ ├─┼───┼───┼───────┼────────┼──────┼──┤ │1 │李彥槿│0981- │98年7 月16日21│桃園縣大園鄉61號│K他命100 公│詹鴻│ │ │、黃聲│611422│時31分後某時許│西濱快速道路與西│克,26,000元│志、│ │ │澤 │ │ │濱路口橋下 │ │郭秋│ ├─┼───┼───┼───────┼────────┼──────┤蓮共│ │2 │同上 │0981- │98年8 月9 日1 │詹鴻志位於桃園縣│K他命500 公│同販│ │ │ │611422│時許(起訴書誤│龜山鄉○○路379 │克,127,500 │賣 │ │ │ │ │載為8 日23時51│巷148 之7 號住處│元 │ │ │ │ │ │分許,應予更正│內 │ │ │ │ │ │ │) │ │ │ │ └─┴───┴───┴───────┴────────┴──────┴──┘ 附表七:被告李彥槿部分 ┌─┬────┬─────────────────────────────┐ │編│犯罪事實│主文及宣告刑 │ │號│ │ │ ├─┼────┼─────────────────────────────┤ │①│如附表一│李彥槿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 │ │編號1 所│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示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②│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17│ │ │編號2 所│4708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③│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3 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④│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0917│ │ │編號4 所│4708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⑤│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17│ │ │編號5 所│4708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⑥│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17│ │ │編號6 所│4708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⑦│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7 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⑧│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8 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⑨│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9 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⑩│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17│ │ │編號10所│4708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⑪│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 │ │編號11所│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示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⑫│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12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⑬│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13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⑭│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14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⑮│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17│ │ │編號15所│4708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⑯│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16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⑰│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17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⑱│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17│ │ │編號18所│4708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⑲│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19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⑳│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20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㉑│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21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㉒│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22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㉓│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23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㉔│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24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㉕│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25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㉖│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26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㉗│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27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㉘│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28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㉙│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29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㉚│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30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㉛│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17│ │ │編號31所│4708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㉜│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17│ │ │編號32所│4708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㉝│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33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㉞│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34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㉟│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35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㊱│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36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㊲│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37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㊳│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38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㊴│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39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㊵│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40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㊶│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41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㊷│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42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㊸│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43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㊹│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44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㊺│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45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㊻│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46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㊼│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47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㊽│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17│ │ │編號48所│4708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㊾│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49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示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㊿│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50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51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17│ │ │編號52所│4708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53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54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17│ │ │編號55所│4708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17│ │ │編號56所│4708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一│李彥槿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81│ │ │編號57所│43234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一│李彥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玖月。│ │ │編號58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捌拾顆(驗前純質淨重拾肆點伍貳公克)│ │ │示 │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拾肆包(毛重伍拾陸公克,│ │ │ │驗前純質淨重肆拾貳點零伍公克)及白色細晶體肆包,沒收之。 │ └─┴────┴─────────────────────────────┘ 附表八:被告李建夆部分 ┌─┬────┬─────────────────────────────┐ │編│犯罪 │主文及宣告刑 │ │號│事實 │ │ ├─┼────┼─────────────────────────────┤ │①│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1 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②│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2 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③│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8377│ │ │編號3 所│99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④│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8377│ │ │編號4 所│99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⑤│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8377│ │ │編號5 所│99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⑥│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6 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⑦│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7 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⑧│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8 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⑨│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9 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⑩│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10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⑪│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11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⑫│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12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⑬│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分裝袋貳包│ │ │編號13所│,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示 │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⑭│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8377│ │ │編號14所│99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⑮│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8377│ │ │編號15所│99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⑯│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8377│ │ │編號16所│99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⑰│如附表二│李建夆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編號17所│。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 │ │示 │之。 │ ├─┼────┼─────────────────────────────┤ │⑱│如附表二│李建夆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編號18所│。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 │ │示 │之。 │ ├─┼────┼─────────────────────────────┤ │⑲│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19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⑳│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20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㉑│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8377│ │ │編號21所│99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㉒│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22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㉓│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8377│ │ │編號23所│99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㉔│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門號098377│ │ │編號24所│99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㉕│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門號098377│ │ │編號25所│99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㉖│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26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所│ │ │示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㉗│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27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㉘│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28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㉙│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1311│ │ │編號29所│129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㉚│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30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示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㉛│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門號098377│ │ │編號31所│99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㉜│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8377│ │ │編號32所│99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分裝袋貳包,沒收之;未│ │ │示 │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㉝│如附表二│李建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門號098377│ │ │編號33所│99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所│ │ │示 │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 附表九:被告黃聲澤部分 ┌─┬────┬─────────────────────────────┐ │編│犯罪 │主文及宣告刑 │ │號│事實 │ │ ├─┼────┼─────────────────────────────┤ │①│如附表三│黃聲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1 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示 │賣所得新臺幣叁萬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 │②│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2 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③│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3 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④│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4 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⑤│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5 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叁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⑥│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6 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⑦│如附表三│黃聲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7 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姜智山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陸佰元,與姜智山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姜智山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⑧│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8 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⑨│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9 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⑩│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10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⑪│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11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⑫│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12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⑬│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13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⑭│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14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⑮│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15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⑯│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16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⑰│如附表三│黃聲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17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姜智山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壹仟元,與姜智山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姜智山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⑱│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18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⑲│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19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⑳│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20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㉑│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21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㉒│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22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㉓│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23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㉔│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24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㉕│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25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㉖│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26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㉗│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27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㉘│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28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㉙│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29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㉚│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30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㉛│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31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㉜│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32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㉝│如附表三│黃聲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33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姜智山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叁佰元,與姜智山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姜智山財產連帶抵償之。 │ ├─┼────┼─────────────────────────────┤ │㉞│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34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㉟│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35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㊱│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36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㊲│如附表三│黃聲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37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姜智山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陸佰元,與姜智山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姜智山財產連帶抵償之。 │ ├─┼────┼─────────────────────────────┤ │㊳│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38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㊴│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39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㊵│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40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㊶│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41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㊷│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42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㊸│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43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㊹│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44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㊺│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45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㊻│如附表三│黃聲澤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46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姜智山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與姜智山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姜智山財產連帶抵償之。 │ ├─┼────┼─────────────────────────────┤ │㊼│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47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㊽│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48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㊾│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49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㊿│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50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51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姜智山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壹仟元,與姜智山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姜智山財產連帶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52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53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姜智山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壹仟元,與姜智山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姜智山財產連帶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54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姜智山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叁仟伍佰元,與姜智山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姜智山財產連帶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55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56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57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58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59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60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61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62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63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64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65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66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67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叁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68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69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70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71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72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73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如附表三│黃聲澤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36│ │ │編號74所│842834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如附表三│黃聲澤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玖月。│ │ │編號75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及甲基安非他命藥丸共叁拾陸顆(淨重分│ │ │示 │別為捌點叁陸公克、貳點壹壹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肆點伍壹│ │ │ │公克、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肆包│ │ │ │(驗前純質淨重肆拾叁點伍捌公克),沒收之。 │ └─┴────┴─────────────────────────────┘ 附表十:被告姜智山部分 ┌─┬────┬─────────────────────────────┐ │編│犯罪 │主文及宣告刑 │ │號│事實 │ │ ├─┼────┼─────────────────────────────┤ │①│如附表三│姜智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7 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聲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陸佰元,與黃聲澤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黃聲澤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②│如附表三│姜智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17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聲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壹仟元,與黃聲澤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黃聲澤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③│如附表三│姜智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33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聲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叁佰元,與黃聲澤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黃聲澤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④│如附表三│姜智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37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聲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陸佰元,與黃聲澤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黃聲澤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⑤│如附表三│姜智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46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聲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與黃聲澤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黃聲澤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⑥│如附表三│姜智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51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聲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壹仟元,與黃聲澤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黃聲澤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⑦│如附表三│姜智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53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聲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壹仟元,與黃聲澤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黃聲澤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⑧│如附表三│姜智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54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門│ │ │示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聲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 │ │ │新臺幣叁仟伍佰元,與黃聲澤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黃聲澤財產連帶抵償之。 │ └─┴────┴─────────────────────────────┘ 附表十一:被告黃豊翔部分 ┌─┬────┬─────────────────────────────┐ │編│犯罪事實│主文及宣告刑 │ │號│ │ │ ├─┼────┼─────────────────────────────┤ │①│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1 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②│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2 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③│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3 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④│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4 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⑤│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5 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⑥│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6 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⑦│如附表四│黃豊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7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林雅雯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肆佰元,與林雅雯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林雅雯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⑧│如附表四│黃豊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8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林雅雯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肆佰元,與林雅雯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林雅雯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⑨│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9 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⑩│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10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⑪│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11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⑫│如附表四│黃豊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12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林雅雯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伍佰元,與林雅雯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林雅雯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⑬│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13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⑭│如附表四│黃豊翔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 │ │編號14所│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示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⑮│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15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⑯│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16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⑰│如附表四│黃豊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17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林雅雯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貳仟元,與林雅雯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林雅雯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⑱│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18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⑲│如附表四│黃豊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19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林雅雯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伍佰元,與林雅雯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林雅雯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⑳│如附表四│黃豊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20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林雅雯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貳仟元,與林雅雯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林雅雯財產連帶抵償之。 │ ├─┼────┼─────────────────────────────┤ │㉑│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21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㉒│如附表四│黃豊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22所│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均各含SIM 卡壹張│ │ │示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呂靖為連帶追徵其價額│ │ │ │;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與呂靖為連帶沒收之,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呂靖為財產連帶抵償之。 │ ├─┼────┼─────────────────────────────┤ │㉓│如附表四│黃豊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23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林雅雯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叁佰元,與林雅雯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林雅雯財產連帶抵償之。 │ ├─┼────┼─────────────────────────────┤ │㉔│如附表四│黃豊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24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林雅雯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貳仟元,與林雅雯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林雅雯財產連帶抵償之。 │ ├─┼────┼─────────────────────────────┤ │㉕│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25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㉖│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26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㉗│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27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佰貳拾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㉘│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0955│ │ │編號28所│55374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玖仟玖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㉙│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29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㉚│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30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㉛│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31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㉜│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32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仟柒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㉝│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33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㉞│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34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㉟│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35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㊱│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36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㊲│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55│ │ │編號37所│55374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㊳│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0955│ │ │編號38所│553741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㊴│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39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㊵│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40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㊶│如附表四│黃豊翔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0954│ │ │編號41所│14056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示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㊷│如附表四│黃豊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42所│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叁包(驗前純質淨重柒拾柒點貳柒公克)│ │ │示 │,沒收之。 │ └─┴────┴─────────────────────────────┘ 附表十二:被告林雅雯部分 ┌─┬────┬─────────────────────────────┐ │編│犯罪事實│主文及宣告刑 │ │號│ │ │ ├─┼────┼─────────────────────────────┤ │①│如附表四│林雅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7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豊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肆佰元,與黃豊翔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黃豊翔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②│如附表四│林雅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8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豊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肆佰元,與黃豊翔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黃豊翔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③│如附表四│林雅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12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豊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伍佰元,與黃豊翔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黃豊翔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④│如附表四│林雅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17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豊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貳仟元,與黃豊翔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黃豊翔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⑤│如附表四│林雅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19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豊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伍佰元,與黃豊翔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黃豊翔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⑥│如附表四│林雅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20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豊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貳仟元,與黃豊翔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黃豊翔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⑦│如附表四│林雅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23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豊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叁佰元,與黃豊翔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黃豊翔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⑧│如附表四│林雅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門號│ │ │編號24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 │ │示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豊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 │ │ │臺幣貳仟元,與黃豊翔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黃豊翔財產連帶抵償之。 │ └─┴────┴─────────────────────────────┘ 附表十三:被告黃湧鋐部分 ┌─┬────┬─────────────────────────────┐ │編│犯罪事實│主文及宣告刑 │ │號│ │ │ ├─┼────┼─────────────────────────────┤ │①│如附表五│黃湧鋐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93978│ │ │編號1 所│822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所│ │ │示 │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 │②│如附表五│黃湧鋐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093978│ │ │編號2 所│822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所│ │ │示 │得新臺幣拾萬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 │③│如附表五│黃湧鋐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93978│ │ │編號3 所│822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所│ │ │示 │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 │④│如附表五│黃湧鋐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93978│ │ │編號4 所│822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所│ │ │示 │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⑤│如附表五│黃湧鋐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93978│ │ │編號5 所│822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所│ │ │示 │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⑥│如附表五│黃湧鋐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93978│ │ │編號6 所│8222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所│ │ │示 │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 附表十四:被告詹鴻志部分 ┌─┬────┬─────────────────────────────┐ │編│犯罪事實│主文及宣告刑 │ │號│ │ │ ├─┼────┼─────────────────────────────┤ │①│如附表六│詹鴻志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1 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磅秤壹台,沒收之;│ │ │示 │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與郭秋蓮連帶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秋蓮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②│如附表六│詹鴻志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2 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磅秤壹台,沒收之;│ │ │示 │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拾貳萬柒仟伍佰元,與郭秋蓮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秋蓮財產連帶抵償之。 │ └─┴────┴─────────────────────────────┘ 附表十五:被告郭秋蓮部分 ┌─┬────┬─────────────────────────────┐ │編│犯罪 │主文及宣告刑 │ │號│事實 │ │ ├─┼────┼─────────────────────────────┤ │①│如附表六│郭秋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1 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磅秤壹台,沒收之;│ │ │示 │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與詹鴻志連帶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詹鴻志財產連帶抵償之。 │ ├─┼────┼─────────────────────────────┤ │②│如附表六│郭秋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09│ │ │編號2 所│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磅秤壹台,沒收之;│ │ │示 │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拾貳萬柒仟伍佰元,與詹鴻志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詹鴻志財產連帶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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