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3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幸隆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02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幸隆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共叁拾玖枚,均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拾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以及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如附表一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共叁拾玖枚,均沒收。 事 實 一、蔡幸隆於民國96年9 月至97年2 月間任職於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冷藏所(下稱光泉公司),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確認客戶購買貨品種類、數量及代公司收取貨款等相關業務之執行,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為虛增送貨予不同多數客戶之業績數目,以便領取業績獎金,竟於96年11月至97年2 月間,在新竹市地區,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在如附表一文件欄所示之文件上偽簽如附表一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後,持交前揭冒用如附表一署押欄所示之名義所填寫屬私文書性質之上開文件予光泉公司會計人員而行使之,致使光泉公司會計人員誤以為蔡幸隆曾向其上署押之人送交貨品、核對所送貨品數量、金額及為付款之請求,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署押欄所示之人及光泉公司對於出(送)貨數量、金額及貨款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另於96年10月至97年2 月間,蔡幸隆明知其每月向客戶收取之貨款為業務上持有之物,應依規定至遲於次月底繳回光泉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新竹市地區,接續將所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金額共新臺幣(下同)93,138元,予以侵占入己挪為他用,而未繳回光泉公司。嗣光泉公司人員清查帳目後,發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光泉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蔡幸隆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坦承不諱(參本院卷第34頁至第35頁、第40頁至第44頁),核與被害人光泉公司代理人彭泓翔、林文賢於偵查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參97年度他字第2052號卷第93頁至第94頁、第125 頁至第127 頁、98年度偵字第5025號卷第104 頁至第107 頁、第119 頁至第123 頁、第130 頁至第133 頁、第148 頁至第150 頁、第160 頁),復經證人孫守仁、許志豪、葉金海、張志煒、陳慶文、趙麗真於偵查時陳述甚詳(參97年度他字第2052號卷第101 頁至第102 頁、第133 頁至第136 頁、第140 頁至第142 頁、98年度偵字第5025號卷第4 頁至第6 頁、第12頁至第13頁、第104 頁至第107 頁、第119 頁至第123 頁、第130 頁至第133 頁),並有光泉公司於97年10月7 日提出之偽造簽單明細表、列印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送貨簽單、客戶送(退)貨單1 份、光泉公司代理人彭泓翔於99年4 月2 日提出之偽造簽單明細表、偽造簽單商家資料、收款日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1 份,光泉公司代理人彭泓翔提出之侵占公款及偽造文書金額明細、偽造簽單明細表、業務侵占公款明細表1 份、光泉公司於99年12月30日函覆之說明事項、業務侵占公款明細表、列印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1 份在卷可憑(參97年度他字第2052號卷第4 頁至第88頁、98年度偵字第5025號卷第134 頁至第145 頁、第151 頁至第152 頁、本院卷第14頁至第30頁),是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蔡幸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接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同一方式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故屬接續犯之一行為較為合理;再查,被告接續業務侵占之行為,亦屬於在密切接近之時間,以同一方式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其行為獨立性亦屬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亦較為合理。 (二)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為光泉公司之業務員,未思以正確合法之管道提昇業績,竟為圖領取業績獎金,虛增送貨予不同多數客戶之業績數目,足生損害於光泉公司對於出(送)貨數量、金額及貨款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告代光泉公司收取貨款後,未依規定繳回光泉公司,反挪為他用,實屬不該,惟念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又被告於99年間業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並已將侵占款項全數歸還光泉公司等情,亦據光泉公司代理人彭泓翔陳述在卷(參97年度他字第2052號卷第126 頁),復有新竹縣竹北市公所100 年1 月5 日竹市社字第1217號低收入戶證明書1 紙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4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堪認被告已有悔意,又被告於99年間業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並已將侵占款項全數歸還光泉公司一情,已如前述,足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本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並使被告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等考量,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判決確定後10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3 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復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 (五)如附表一文件欄所示之文件上偽簽如附表一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共39枚,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佳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客戶名稱│署押 │文件 │ ├──┼──────┼────┼─────┼──────────┤ │ 1 │97年2月1日 │進春食品│陳芳羽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2 │97年2月1日 │素華園 │徐志昌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3 │97年2月1日 │喬美西點│楊清泉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起訴書│ │ │ │ │ │誤載為食│ │ │ │ │ │品行,應│ │ │ │ │ │予更正)│ │ │ ├──┼──────┼────┼─────┼──────────┤ │ 4 │96年11月26日│芭拉冠 │張素春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5 │97年2月1日 │芭拉冠 │吳政玉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6 │96年11月26日│金銀島主│柯文新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題餐廳 │ │ │ ├──┼──────┼────┼─────┼──────────┤ │ 7 │96年12月25日│金銀島主│柯文新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題餐廳 │ │ │ ├──┼──────┼────┼─────┼──────────┤ │ 8 │97年2月1日 │金銀島主│謝志琳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題餐廳 │ │ │ ├──┼──────┼────┼─────┼──────────┤ │ 9 │96年12月25日│極品炭燒│唐湘柔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羊肉爐 │ │ │ ├──┼──────┼────┼─────┼──────────┤ │ 10 │97年1月25日 │極品炭燒│吳福田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羊肉爐 │ │ │ ├──┼──────┼────┼─────┼──────────┤ │ 11 │97年1月2日 │阿沙力海│許美微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鮮餐廳 │ │ │ ├──┼──────┼────┼─────┼──────────┤ │ 12 │97年2月1日 │阿沙力海│張榮發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鮮餐廳 │ │ │ ├──┼──────┼────┼─────┼──────────┤ │ 13 │97年1月2日 │永億小吃│劉美莉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店 │ │ │ ├──┼──────┼────┼─────┼──────────┤ │ 14 │97年1月2日 │大魚蝦海│林志達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鮮市場餐│ │ │ │ │ │廳 │ │ │ ├──┼──────┼────┼─────┼──────────┤ │ 15 │97年2月1日 │大魚蝦海│劉邦盛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鮮市場餐│ │ │ │ │ │廳 │ │ │ ├──┼──────┼────┼─────┼──────────┤ │ 16 │96年11月26日│捌陸酒茶│張國榮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棧 │ │ │ ├──┼──────┼────┼─────┼──────────┤ │ 17 │96年12月25日│捌陸酒茶│張國榮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棧 │ │ │ ├──┼──────┼────┼─────┼──────────┤ │ 18 │97年2月1日 │偉珍有限│范雅萍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公司 │ │ │ ├──┼──────┼────┼─────┼──────────┤ │ 19 │97年2月1日 │真源香 │李美玉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20 │97年2月20日 │尚廷有限│梁志仁1枚 │客戶送(退)貨單 │ │ │ │公司 │ │ │ ├──┼──────┼────┼─────┼──────────┤ │ 21 │96年11月1日 │東龍商行│李清平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22 │97年1月25日 │東龍商行│李清平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23 │97年2月1日 │提雅諾蛋│蔡志文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糕(起訴│ │ │ │ │ │書誤載為│ │ │ │ │ │食品行,│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24 │97年2月1日 │生茂便利│王美婷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商店 │ │ │ ├──┼──────┼────┼─────┼──────────┤ │ 25 │97年2月1日 │榮冠商店│張志超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26 │97年2月1日 │憶泰行 │劉政雄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27 │97年2月1日 │和益行 │蔡雅鈴1玫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28 │97年2月1日 │旺誠商行│李詩昀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29 │97年1月25日 │清峰(香│何智平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山店) │ │ │ ├──┼──────┼────┼─────┼──────────┤ │ 30 │96年11月1日 │統香食品│吳清全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飲料行 │ │ │ ├──┼──────┼────┼─────┼──────────┤ │ 31 │96年11月26日│統香食品│吳清全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飲料行 │ │ │ ├──┼──────┼────┼─────┼──────────┤ │ 32 │96年12月25日│統香食品│邱毓蘭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飲料行 │ │ │ ├──┼──────┼────┼─────┼──────────┤ │ 33 │97年1月25日 │統香食品│吳清全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飲料行 │ │ │ ├──┼──────┼────┼─────┼──────────┤ │ 34 │97年2月4日 │統香食品│吳清全1枚 │客戶送(退)貨單 │ │ │ │飲料行 │ │ │ ├──┼──────┼────┼─────┼──────────┤ │ 35 │97年2月20日 │統香食品│吳清全1枚 │客戶送(退)貨單 │ │ │ │飲料行 │ │ │ ├──┼──────┼────┼─────┼──────────┤ │ 36 │97年2月1日 │新鮮意麵│陳慧琪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37 │96年12月1日 │億錸商行│林進仁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38 │97年2月1日 │億錸商行│許國平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 │ │ │ ├──┼──────┼────┼─────┼──────────┤ │ 39 │97年2月1日 │天天購物│陳筱萍1枚 │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 │ │ │商行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 間│客戶名稱│貨款金額 │貨款發生時期 │實際入帳│ │ │ │ │(新臺幣)│ │日期 │ ├──┼────┼────┼─────┼───────┼────┤ │ 1 │96年10月│吉普賽啤│8,212元 │96年9 月1 日至│97年3 月│ │ │間某日 │酒屋 │ │96年9 月24日 │14日 │ ├──┼────┼────┼─────┼───────┼────┤ │ 2 │96年10月│吉普賽啤│860元 │96年9 月25日至│97年3 月│ │ │間某日 │酒屋 │ │96年9 月30日 │14日 │ ├──┼────┼────┼─────┼───────┼────┤ │ 3 │96年11月│吉普賽啤│860元 │96年10月1 日至│97年3 月│ │ │間某日 │酒屋 │ │96年10月24日 │14日 │ ├──┼────┼────┼─────┼───────┼────┤ │ 4 │96年12月│吉普賽啤│5,191元 │96年11月1 日至│97年3 月│ │ │間某日 │酒屋 │ │96年11月24日 │14日 │ ├──┼────┼────┼─────┼───────┼────┤ │ 5 │96年12月│吉普賽啤│162元 │96年11月25日至│97年3 月│ │ │間某日 │酒屋 │ │96年11月30日 │14日 │ ├──┼────┼────┼─────┼───────┼────┤ │ 6 │97年1 月│吉普賽啤│1,951元 │96年12月1 日至│97年3 月│ │ │間某日 │酒屋 │ │96年12月24日 │14日 │ ├──┼────┼────┼─────┼───────┼────┤ │ 7 │97年2 月│吉普賽啤│10,925元 │97年1 月1 日至│97年3 月│ │ │間某日 │酒屋 │ │97年1 月24日 │14日 │ ├──┼────┼────┼─────┼───────┼────┤ │ 8 │97年2 月│吉普賽啤│14,877元 │97年2 月25日至│97年3 月│ │ │間某日 │酒屋 │ │97年2 月29日 │31日 │ ├──┼────┼────┼─────┼───────┼────┤ │ 9 │96年11月│苗聯社(│12,600元 │96年10月25日至│97年3 月│ │ │間某日 │高農開發│ │96年10月31日 │20日 │ │ │ │) │ │ │ │ ├──┼────┼────┼─────┼───────┼────┤ │ 10 │96年12月│苗聯社(│8,400元 │96年11月25日至│97年3 月│ │ │間某日 │高農開發│ │96年11月30日 │31日 │ │ │ │) │ │ │ │ ├──┼────┼────┼─────┼───────┼────┤ │ 11 │97年1 月│苗聯社(│14,400元 │96年12月1 日至│97年3 月│ │ │間某日 │和展開發│ │96年12月24日 │31日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12 │97年2 月│苗聯社(│8,400元 │97年1 月1 日至│97年3 月│ │ │間某日 │和展開發│ │97年1 月24日 │31日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13 │97年2 月│苗聯社(│6,300元 │97年2 月1 日至│97年3 月│ │ │間某日 │和展開發│ │97年2 月24日 │31日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