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
- 債權人
- 陳駿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莉蓁即謙豐工程行、林豐忠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謙豐工程行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債務人究為「林豐忠」或「林豊忠」,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莉蓁即謙豐工程行、林豐忠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謙豐工程行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債務人究為「林豐忠」或「林豊忠」,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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