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任鋒、與債務人阿尼的家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790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徐任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阿尼的家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盧元鴻、王慈慧、蔡瑜銘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盧元鴻、王慈慧、蔡瑜銘之聲明請求應為「連帶保証人」或「一般保証人」,如為一般保証人請求,盧元鴻等三人間有無依民法第748條之規定,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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