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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19號

清算完結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19號

聲請人
陳仁憲(即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完結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9年4月20日就任為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84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112號、100年度司司字第29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0年7月20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股東會承認現金收支表、損益表及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結算尚未完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8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9年度司司字第112號及100年度司司字第29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1年1月20日完結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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