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26號
- 聲請人
- 昱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建州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松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票面金額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26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松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票面金額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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