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 原告
-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陸和
- 訴訟代理人
- 李震華律師
- 被告
- 陳煒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里○○鄰○○○路○段127巷6號三樓之4,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