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 聲請人
- 梁維芩
- 代理人
- 洪桂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4,42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陳報係何時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協商
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何時開始毀諾(即何時起未依約繳
款)?並提出協商成立之契約書及還款計畫書,及向安泰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置協商時所附之相關文件。
三、請說明為何如聲請狀所述每月收入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
償之金額有無法維持最低生活之情形,卻仍答應該協商條件
?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四、聲請人陳稱毀諾原因為「遭債權人強制扣薪」,並已提出96
年執聖字第5624號函一件,惟該案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築物,
請聲請人重提出遭債權人強制扣薪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
該債權人是否有參與前置協商?若否,應詳細敘明原因,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94、95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六、請提出97年迄今,經營檳榔攤每月營業額及淨利所得資料,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並列出每月收入
4,500元之計算式。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94、95年間罹患疾病之相關證明文件,如:
診斷證明、就醫證明等。
八、請提出配偶廖賢源欠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聯徵中心信用
報告書及說明新星汽車商行每月營業情形。
九、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及門牌號碼:新竹縣關西鎮○○街342
巷13號、新竹縣關西鎮○○路92號之14、桃園縣觀音鄉○○
路○段227號之房地係何人所有?目前作何使用?若為親屬
所有,並提出該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若係承租他人
不動產,應提出租賃契約書。
十、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補助?其金額及期間為何?
十一、請提出與梁信全借貸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