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黃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蔡青潣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蔡青潣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