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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原告
黃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蔡青潣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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