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調字第3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小調字第370號
- 聲請人
- 林天生
- 相對人
- 台灣奇異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被告提起民事小額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於起訴前須先經調解,有關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前引規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定其管轄之法院。而依聲請人書狀所載,相對人係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0號6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