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聲字第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聲字第68號
- 聲請人
- 汎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聰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連工業社即謝淑吟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85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2、33條規定,請求先前審理相關案件之法官及被訴枉法裁判、瀆職罪之法官皆應迴避審理聲請人所提起民事確認之訴案件(按聲請人並未表明本案案號為何,經查詢目前尚未終結且訴訟標的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者,僅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85號,由治股彭淑苑法官承辦)。檢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佐證盧玉潤
官(96年度執字第3614號)、鄭政宗法官(97年度訴字第681號)、王銘勇法官、林麗玉法官及林南薰法官(97年度簡抗字第5號)、汪銘欽法官(98年度竹簡字第364號)、本院前任院長茆臺雲及現任院長蔡烱燉涉及枉法裁判、瀆職罪。此外,本院94年度家調字第112號、95年度訴字第492號、97年度家調字第126號、97年度家訴字第13號、98年度家訴字第55號事件涉及個人隱私,承審法官也不宜介入審理本案。上述法官皆無視96年度執字第3614號執行卷宗錯誤百出、犯罪事證存在,竟包庇同儕法官違失罪行,官官相護,已失廉明公正審理態度。試問假債權新臺幣207,000元如何拍賣聲請人三筆土地?該執行事件確有官商勾結、舞弊法拍之情事,請法官調閱該執行卷宗並以「周聰淵」為關鍵字使用電腦詳查,即可明暸。以上證實該諸多判決尚有造假爭議,其判決無效力,聲請人要求歷案審理之法官皆應迴避審理本案,以示公平正義。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或調查證據欠當,或其他類此情形,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兩造間100年度竹簡字第185號(原100年度竹簡調字第107號改分)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係由本院治股彭淑苑法官審理,而聲請人並未表明欲對彭淑苑法官聲請迴避或主張彭淑苑法官承辦該案有何偏頗之虞,且經本院查詢聲請人及周聰淵近來繫屬本院之相關案號,亦無治股所承辦案件。至於聲請人以上開法官、庭長、前後任院長涉及枉法裁判及瀆職罪嫌為由而聲請迴避云云,惟本案承審法官並非聲請人所主張之人,已如前述,況且,縱然該等法官、庭長、前後任院長有相關刑事案件於檢察署偵查中(他字案),亦不足遽謂上開法官、庭長、前後任院長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情事,而聲請人更始終未具體表明上開法官、庭長、前後任院長對於本案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原因事實。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聲請人本件聲請法官迴避,於法尚非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