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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調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陳順珍
  • 法定代理人
    萬美玲

  • 原告
    沅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趙雅姿即昭維土木包工業王清松即康誠土木包工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調字第284號聲 請 人 沅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美玲 相 對 人 趙雅姿即昭維土木包工業 相 對 人 王清松即康誠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系爭工程合書第七條約定:「交易如有糾紛,以苗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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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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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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