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彭淑苑
- 當事人寶家利國際有限公司、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255號原 告 寶家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秋蓉 被 告 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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