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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4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446號

原告
謝文漳
被告
台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棟宇
被告
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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