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2、3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2、374號
- 聲請人
-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千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此裁定已於100年12月1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