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6號
- 聲請人
- 欣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滿
- 相對人
-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Eric Cout.
- 訴訟代理人
- 黃欣欣律師
張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伍萬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254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0年度審重訴字87 號事件全案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伍萬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2540號執行事件就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70萬股(股票號碼91NF0000000至91NF0000000、84NG000001及84NG000004至84NG000008)所為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00年度審重訴字87號事件全案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