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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39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39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鈞陽、陳志逢、洪嘉聰、林弘堯、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敏求、盧志遠、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振興、翁啟培、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育仁、蔡美麗、李怡德、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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