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 原告
- 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正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上 一 人 蔡浩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 代 理
- 被告
-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黃耀輝」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王耀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