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3號

確認請求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告
劉文山
原告
趙玉瑾
原告
共 同 許富傑
送達代收人
被告
昌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鴻源
被告
楊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6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請求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