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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介端
即原告
姜柔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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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振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 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3 月22日裁定命其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裁定業分別於同年月23日、26日送達上訴人許介端、姜柔爭,有送達證書二紙可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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