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偉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正
- 訴訟代理人
- 劉正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澤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怡卿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浩適
- 被告
-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温永宏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 被告
- 陳智杰
- 訴訟代理人
-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