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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郭政雄

  • 原告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登發魏如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   告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被   告 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雄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蔡登發 被   告 魏如宏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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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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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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