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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盧玉潤
  •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 當事人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上 訴 人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號 送達代收人 許美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蔡登發、魏如宏間因100 年重訴字第18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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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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