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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訴人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法定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許美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蔡登發、魏如宏間因100 年重訴字第18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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