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飛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蕭芳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7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0,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