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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吳靜怡

  • 當事人
    飛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飛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蕭芳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22,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7,4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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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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