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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請人
凌陽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訴訟代理人
傅遠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0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1 │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2-9 │ │1 │375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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