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請人
星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村
代理人
張淑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同年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金額(新台幣)│支票 號碼 │├──┼───────┼───────┼───────┼───────┼─────┤│001 │中美矽晶製品股│永豐商業銀行新│100年7月2日 │95,966元 │AD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竹分行 │ │ │ │├──┼───────┼───────┼───────┼───────┼─────┤│002 │同上 │同上 │同上 │15,672元 │AD0000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