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星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茂村
- 代理人
- 張淑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同年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金額(新台幣)│支票 號碼 │├──┼───────┼───────┼───────┼───────┼─────┤│001 │中美矽晶製品股│永豐商業銀行新│100年7月2日 │95,966元 │AD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竹分行 │ │ │ │├──┼───────┼───────┼───────┼───────┼─────┤│002 │同上 │同上 │同上 │15,672元 │AD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