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18號聲 請 人 范禹賢 相 對 人 許瑞興即富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捌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100年6、7 月份工資,兩造於民國100年9月27日在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達成相對人應於100 年10月31日前分二次支付欠款各新臺幣(下同)5,948 元。詎相對人迄今僅支付第一次欠款,尚欠第二次欠款5,948 元未付,屢經催討,仍不予理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自得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0年9月27日在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就相對人積欠工資部分達成調解;且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確係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至第24 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新竹縣政府於100 年12月28日以府勞資字第1000172117號函檢附本件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0年6月份薪資4,896元、100年7月份薪資7,000元,合計11,896元。資方並同意將上述金額至100年10月31 日前分二次匯入勞方薪資帳戶;第一次匯款金額為5,948 元、第二次匯款金額為5,948 元。」之結論,且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亦據聲請人提出其所有薪資帳戶即台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存摺明細,確未於100年10月31 日前由相對人匯入第二次款項5,948 元,則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