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2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請人
呂金生
相對人
京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誠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薪資等,勞資雙方已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1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應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115,000 元,並於99年12月5 日前匯入聲請人即勞方薪資帳戶內。詎相對人並未於99年12月5 日前匯入該等款項,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應將應給付聲請人之115,000 元全數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縣政府99年11月11日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及最近兩個月內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