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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吳建賢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恒春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江靖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詳細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他造:原告擔任被告公司財務長兼副總經理權限之範圍如何?其是否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被告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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