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吳建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錦隆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恒春
- 訴訟代理人
- 郭慧雯律師
江靖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詳細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他造:原告擔任被告公司財務長兼副總經理權限之範圍如何?其是否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被告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