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簡文祥即日月光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日月光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文祥為日月光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日月光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日月光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日月光商務旅館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清算人並已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日月光商務旅館公司於民國100 年5 月13日之董事會決議,業已決議將相關簿冊文件交由簡文祥保管,為此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簡文祥係經日月光商務旅館公司董事會議選任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而簡文祥亦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日月光商旅館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復經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31號、第92號號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事件等卷查核屬實,爰指定簡文祥為日月光商務旅館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