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駿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債 權 人 陳駿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莉蓁即謙豐工程行、林豐忠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謙豐工程行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債務人究為「林豐忠」或「林豊忠」,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