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 原告陳泓廷、與債務人卓福泰、長坤工程行、名錞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67號債 權 人 陳泓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卓福泰、長坤工程行、名錞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長坤工程行、泓城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獨資或合夥)。 二、釋明長坤工程行與名錞營造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之責依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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