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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4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67號

債權人
陳泓廷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卓福泰即長坤工程行、名錞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住居所及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通知單之債權人名稱為泓城工程行負責人陳文城,依聲請狀尚無法證明聲請人即債權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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