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債 權 人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謝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