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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846號

債權人
唯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德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博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竟群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為「唯豐」工程有限公司或「唯豊」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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