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債 權 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代 理 人 葉泰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志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劉志豪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