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458號債 權 人 詹峯旻 上債權人對債務人羅漢火即永豐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永豐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