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華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285號債 權 人 華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世民即世民企業社民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世民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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