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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任鋒與債務人阿尼的家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790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徐任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阿尼的家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盧元鴻、王慈慧、蔡瑜銘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盧元鴻、王慈慧、蔡瑜銘之聲明請求應為「連帶保証人」或「一般保証人」,如為一般保証人請求,盧元鴻等三人間有無依民法第748條之規定,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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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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