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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3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364號

債權人
陳鶴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佩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林佩予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債權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發票人為新展企業社,非本件債務人林佩予,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3日內補正新展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2日送達債權人,迄未補正,是債權人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9364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001 │400,000元 │100年3月31日 │6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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