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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聲請人
聚富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君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110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4月30日│14,908元 │C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2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4月30日│144,375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3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4月30日│5,040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4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3月31日│38,850元 │C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5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3月31日│72,660元 │C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6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3月31日│112,965元 │C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7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3月31日│8,400元 │C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8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3月31日│25,073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9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3月31日│1,365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0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3月31日│351,414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1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3月31日│51,188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2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2月28日│22,575元 │C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3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2月28日│903元 │C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4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2月28日│14,700元 │C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5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2月28日│13,650元 │C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6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2月28日│3,115元 │C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7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2月28日│48,746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8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2月28日│15,120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19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2月28日│48,600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20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2月28日│3,285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21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2月28日│105,827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22 │聚富達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0年2月28日│38,527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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