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25號聲 請 人 林鑾英即永茂企業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發票人為何?(聲請狀所載發票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