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萬福即元淞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457號聲 請 人 張萬福即元淞企業社 巷17弄4號3樓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元淞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