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金鑑
- 原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被告吳彥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吳彥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第二行、第五行關於案外人「大瑞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大端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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