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0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家復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率為百分之三點七九,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