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28號抗 告 人 李妤婕 上抗告人因聲請人林沂蓁即窈窕佳人企業社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